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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之十二: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作者:钟江鸽 时间:2007-05-11 点击数: 责任编辑:

党课之十二: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系列党课之十二


问:十六大党章载明:“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这是对党的纪律及其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所做的规范认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严格纪律有什么特殊的重要意义?

答:党的纪律是为党的政治任务和组织任务服务的,是党的事业取得完全胜利的基本条件。马克思强调,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使用有实践力量的人。也就是说,要组织起来,要有纪律保证的一致行动。无产阶级之所以强大到足以取得胜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思想一致是很重要的。但是人的思想也会变化。为此,要保证思想上的统一,除了加强思想教育以外,还必须有组织纪律来保证。“四个服从”所成的权威力量,是我们全党思想统一得以巩固的基础和保证。反之,若是没有这种组织纪律的约束,像我们这样一个拥有6000余万党员的大党,人人自行其是,心不往一处想,劲不往一处使,党作为先锋队还有什么力量可言?可见,党的纪律对于党和党员来说决不是无足轻重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严格纪律有特别的重要性。

首先,加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离不开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必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全力支持。加强党的纪律,维护群众利益,就能密切党群关系,发挥群众的聪明才智,使群众真心实意地拥护和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其次,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离不开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只有加强党的纪律,才能使全党思想统一,纪律严明,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实现党所肩负的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但是,党内确有少数同志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有的甚至把严肃党的纪律同发展经济和改革开放对立起来。实践证明,谁离开了党的纪律,谁就会迷失方向,不仅经济搞不上去,还会产生严重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

问:政治纪律是最重要的纪律,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对严肃纪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加强政治纪律需要作哪些努力?

答: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治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一致。“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加强政治纪律首要的是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动摇,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维护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权威,坚决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关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具体而言,遵守政治纪律的具体方面是很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集中体现在党章及有关决定或法规的条款之中。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列举了12种政治类错误,如共产党员不得组织和参加以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不得站在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等等。共产党员必须恪守这些禁止性规定。还要指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是我们党的最大优势,是关系党的兴衰的根本原则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群众纪律也是政治纪律。必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于那种严重官僚主义、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应坚决给予党纪制裁。

问:党章还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怎样正确理解和实施这一规定?

答:这条规定源自1980年2月29日,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的条文中载明:“党内斗争,不许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批评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可采取一哄而起的围攻、不让本人辩解、也不让其他同志发表不同意见的‘斗争会’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以势压人,而不是以理服人。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要绝对禁止采用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手段解决党内问题。严禁所谓揪斗,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诱供逼供。”可见,这是鉴于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所出现的严重问题而作出的明确规范。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正式写进了党章,成为一条根本大法。

中国共产党自20世纪40年代起,形成了正确处理党内矛盾、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的好传统,这就是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申坚持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对于促进我们党的兴旺发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有很现实的意义。

严格实施这项规定,很重要的是区别两种不同性质矛盾,不可把工作中的一般错误或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说成是政治错误,也不可把一般的政治错误,更不可混淆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界限,必须具体分析错误的性质和程度,给予犯错误同志以改正机会和条件。同时,必须尊重党员权利以及党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检举、申诉和控告等权利。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员作为国家公民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权利及受教育的权利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最后,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个人按照党内有关法规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规定:“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如果是党组织侵犯党员权利,还要追究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问:怎样追究党组织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的失职行为?

答:从党的十二大起,党章就规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自此以后,责任追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例如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提出责任制的问题,要求“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首次就党风建设方面规定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改变了长期以来出了问题责任追究不到个人的情况,有利于克服领导干部责任观念淡薄,有效纠正和查处党组织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的失职行为。

维护党的纪律,在现实生活中很大程度上集中表现为对形形色色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的斗争上,所谓失职也主要表现在斗争不力上,例如: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比较薄弱,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瞒案不查、压案不查的问题时有发生。所以,必须加强党风廉政法制建设,加强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环节,坚决追究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的失职行为。如果该组织本身已构成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而自己又不能切实纠正者,按党章规定则由上一级党委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该组织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经再上一级党委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问:十六大党章对党员的要求中,引人注目地增写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什么要增写这一内容?

答:在十六大党章的党员义务条款中载明“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确实是一大特色。这项规定强调“模范”二字,提高了对党员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党员和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为执政党的党员尤其是担负党政领导和社会公职的干部,必须自觉依法办事,把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视作自己的责任。邓小平说,遵守党的纪律里,就包括有遵守国家法律这一条。党章中增加模范二字,表明了党在依法治国方面所作的最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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