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科建设   >   学科制度   >   正文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5-22 责任编辑:科研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提升重点学科建设水平,依据《河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省主管部门、学院等为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重点学科水平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经费必须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费用的支出、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河南省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本着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在保证学科组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需要的同时,兼顾在学科方向以及学科梯队成员间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学术带头人、学科骨干、学科梯队其他成员的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来源有省财政专项拨款、学院配套、学院资助,重点学科及依托单位,也应多渠道自筹建设经费。

一、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经费及学院拨付的相关配套经费,上级拨付经费按国家或河南省有关重点学科的管理办法执行,学院1:1配套经费应按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院级重点学科经费主要是学院提供给学科点专项建设费用。

二、重点学科资助标准:学院给予省级重点学科每年10万元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给予院级重点学科每年3万元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三、对于特殊需要投入的其他项目,学科点提出申请,专项报批,学院视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用于支持、资助重点学科建设。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一、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该学科点学术骨干的学科配套费用。

二、实验室建设:学科发展所需仪器设备、平台条件建设支出等。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学科成员从事高水平研究、出版学术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的必要资助。

四、学科建设业务:主要用于与学科、学位点申报和建设有关的评估、论证、研讨、评审会等的会务、差旅、文档加工和业务往来费。

五、学术交流:学科组成员参加与学科相关的国内学术研修和重要学术交流差旅费,以及邀请国内学者来院交流的差旅、酬金等费用。

六、文献资源建设:用于购置专业期刊、图书资料室建设及信息化设备等。

七、凡是由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购置的仪器设备和书籍等,原则上必须标注“省/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八、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本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配套资金支出。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费用使用应处理好学科整体发展与各个方向发展的关系,兼顾新的学科方向增长点。在保证学科建设整体需要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各方向建设的自主性,有效调动所有学科成员的积极性,原则上要求几个方向均衡使用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和经费使用计划执行,学院重点学科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和服务,并对经费使用进行检查。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周期进行管理,学科建设经费须在建设周期内必须使用完毕,建设周期结束,经费如有结余,学院将收回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在一个建设周期内使用完毕,无正当理由,建设经费不得长期闲置不用,或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学院将减拨、甚至停止经费使用。

第五章经费使用程序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应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规定,严格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手续:由学科点以签呈的形式,填写经费用途,需会签科研处、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待签呈获批后,经费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经费报销手续:学科点根据经费使用情况粘贴票据——科研处审核登记,科研处长签章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依据学院报账流程完成报账手续(注:学科带头人不是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时,还应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级重点学科和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院级重点学科。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矛盾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重点学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2017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科研处   地址:行政楼四楼南侧402   联系电话:(0371)62436416  E-mail:keyanchu@shengda.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