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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规范制度(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10-17   浏览次数:次   作者:邹伊瑞   复审:宁珂   终审:杨存博   来源:科研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主席令第一O三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豫科(2021)77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修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理念和大学精神的重要体现, 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学校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途径, 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在学教职工生, 以及以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和其他兼职人员等在论文撰写、发表,著作编著、出版,项目立项、结项、评奖,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审以及校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学术研究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职工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 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 遵守国家法规法令,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二) 严以律己, 始终如一地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 坚持诚实守信, 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四)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认真执行学术论文引文规范, 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抄袭剽窃等现象;

(五) 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六) 文责自负, 对自主发表的论文和学术著作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七) 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八)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 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

(九) 鼓励健康的学术争论,反对人身攻击;

(十)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 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 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

(十一) 在学校工作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十二)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 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十三)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五条 在进行学术研究时, 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规范:

(一) 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 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 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选题应具有理论价值(学术价值) 和应用价值;

(三) 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 科学设计研究方案,注意科学方法的应用,力求论证真缜密,表达准确;

(四) 在学术研究中,鼓励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应用创新;

(五) 鼓励勇于坚持真理的科学精神。

第六条 学术引文

(一) 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二)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第七条 学术成果

(一)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应注重学术质量, 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三)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 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四)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 应注明出处。

(六)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 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八)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八条 学术评价

(一) 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公开, 标准合理, 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 "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 等词语。

(二)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 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 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并对评议过程保密, 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披露不实信息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 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九条 学术批评

(一)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 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十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 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一条 确有上述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 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制度》由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制度》于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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