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成果认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科研管理,改进对科研成果的评价,规范科研考核,鼓励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类型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获奖成果、专利成果、智库成果、提案采纳、成果应用、网络文章及其他作品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我校教师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各类纵向、横向项目和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成果鉴定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
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部委、省市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和指导性项目或中标项目,以及学校下达的校内科研项目等。纵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下达通知或者项目任务书为认定依据。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四个级别。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包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等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以及国家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其他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河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招标项目,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各厅局办、郑州市科技局、郑州市教育局、省社科联和郑州市社科联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四)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以及省市协会等计划项目。
(五)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降级认定。
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政府党政机关委托的各类应用型科研项目、各级各类重点科技平台设立的开放课题。横向科研项目应有项目技术合同,并有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无经费拨入我校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四条 学术论文是指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论文集、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分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中文社会科学索引、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收录、转载和一般期刊。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和CSSCI中文社会科学索引期刊,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科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检索应附检索、收录证明。自然科学学术期刊分类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索引、数据库指核心库,不含扩展库)。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专业刊物、论文集等。
学术论文字数一般要求正文3000字以上,且为正刊页码,在期刊内容上保持和其它论文一致的规范性;科技类论文、期刊笔谈类论文、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等,版面字数一般要求1500字以上;学术性译文视为论文,自传、访谈等不属于学术论文;综述、书评、扎记、访谈、插页、会议论文等要求学术创新内容达到70%以上。如有认定争议的论文,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
网络作品、理论文章是指维护国际和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政治信仰坚定,体现文化自信、弘扬社会正气、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居民团结等正能量文章或作品。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报纸理论版,或在《河南日报》等省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正能量理论学术文章,字数在1500字以上认定为核心论文,在《学习强国》《新华网》理论频道、《人民网》理论频道、《中国网》理论中国、《光明网》思想理论频道上发表的本专业正能量理论学术文章,或在《郑州日报》等市级报纸上头版头条发表的本专业正能量理论学术文章,正文3000字以上认定为核心论文。
在《河南日报》等地方省级报纸非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正能量理论学术文章,或在《郑州日报》等地方报纸上非头版头条发表本专业正能量理论文章,正文3000字以上认定为普通论文;其他网络发表的本专业正能量理论文章,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后,可认定为普通论文。
第五条 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古籍整理作品、工具书和教材。
(一)专著是指已大陆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正规书号,署名单位显示单位发行,且具有正规,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由作者提出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展开调研、论证而形成的一般不少于15万字的系统化著作成果,专著成果重复率高于30%, 编著成果重复率高于50%的不予认定。
以下著作视为专著:编著含有原创性成果;独立编著的辞书;参加实质研究工作、具有完整研究体系的学术成果。
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由多篇论文3个以上作者或演讲稿汇集而成的学术成果、论文集、教材,普及性读物,访谈录作品,案例分析作品、随笔集、访谈录、学术自传、习题集、考试指导等一般通俗性、知识性出版物等不属于专著。
(二)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在大陆出版的著作,或者把有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在大陆出版的著作,或者把一种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另一种外文在大陆出版的著作。
(三)古籍整理作品是指对中外古籍进行点校、汇编、注释、辑佚等形成的作品。以文章发表的作品视为论文,以书籍形式出版的作品视为著作。古籍的确认以学术界公认的标准为依据。
(四)工具书是指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作品。
(五)其他著作包括雕塑、摄影、绘画、文学作品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非学术作品。
工具书包括:按一定体例编撰的专题类或综合类的字典、辞典、词典、百科全书、图集、年谱、手册、年鉴、索引等。
第六条 获奖成果包括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和校级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专利成果,是指依据我国《专利法》被授权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软件著作。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和国家专利局检索证明。发明专利还应提供专利转化,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转移或转化合同、企事业单位采用合同、到账记录、财务收据、财务发票等)。二次转让专利不予认定。
第八条 智库成果是指未公开出版或者发表,被党政机关或社会团体采纳的,以国家战略问题、公共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为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为宗旨,以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一般为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决策咨询、立法建议、提案采纳等。
对智库成果的登记与认定适用于学校的岗位聘任、科研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若本款规定与上位文件不符,以上位文件规定 为准。
第九条 体、音、美类认定:凡在学术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体育作品可以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登记;凡在非学术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体育作品,则不视同科研成果予以认定。对于发表在学术研究性刊物上的作品类成果(含美术、设计、音乐), 一般以“篇”“首”“幅”为基本计算单位。
对于音乐、美术、设计展览类作品的成果认定,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奖,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奖给予认定。
对于体育类项目,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在全国五大比赛中(全国运动会、全国最高级别的各单项赛事、农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参赛获奖或担任裁判长、主教练,给予认定。
第二章 成果登记
第十条 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凡以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成果认定均应以在学校智慧校园-科研系统中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为准。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包括:
(一)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二)已登记成果被国内外各种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对收录、转摘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暂不予登记。丛书作品按实际作者(译者)认定。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进行,每年年底科研处对登记科研成果进行汇总,编制年度科研公报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人文社科/科技类)”。
第十四条 同一成果多次发表或出版是指内容基本相同,或原文2/3以上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处是我校科研成果登记的管理部门,对进行登记认定时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作者所在院部学术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再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 成果登记以院(部)为单位进行。各院(部)科研秘书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收集、整理登记、汇总工作,登记时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成果必须使用学校科研系统(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主页/智慧校园/科研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各院(部)对本单位的科研系统数据审核完毕后,对成果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成果统计表(EXCEL统计表从科研系统中直接导出,纸质文档一份,纸质文档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审验。
第十九条 我校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由排名最靠前的人办理登记程序,并将所有参加人登记在成员信息里。
第二十条 我校教职工完成的科研成果每年登记两次,当年6月10日前登记上半年科研成果,12月20日前以院(部)为单位向科研处上报成果登记汇总数据。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因客观原因未在当年12月20日前登记的,须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补登完毕,补登的科研成果必须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然后在科研处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登记。
(一)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三)未署名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的。
(四)有违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成果。
(五)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的。
第三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被撤销或终止的,学校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对其所做出的级别认定以及项目负责人因该项认定所获荣誉称号,追缴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缴项目负责人因该项认定所获物质利益,撤销或建议有关部门撤销项目负责人因该项认定所晋升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反对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学校将及时撤销该成果登记,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办理登记或未通过审核科研成果,在晋升职称、科研工作量计算和申报评奖时,科研处不予认定。
第二十六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2017年4月5日升科字4806号修订)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