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工作   >   科研制度   >   正文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丁智学   信息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 2010-07-09 责任编辑:

(2010年6月30日升科字48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院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学术水平,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院最高学术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审定和决定系(部)的学科建设目标、学科建设计划和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科研工作计划,对有关科研课题进行审定、阶段成果督查和验收,并决定系(部)教学、科研工作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支持和指导系(部)行政领导和教职工按照审定的学科建设计划、科研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并对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验收;同时应与系(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密切协商,共同配合做好本系(部)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的知名教授担任。另设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其他委员若干名。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

第五条 每次换届前,除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之外,下届院学术委员会其他成员,由科研处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出成员人选名额分配方案,由各系(部)组织推荐院学术委员会人选。推荐人选应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威望,教风严谨,师德高尚。

第六条 科研处和教务处对各系(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审核后,将下一届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方案报上届学术委员会主任或院长核准认定。下届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副主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以完成学术委员会安排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如遇工作情况变动,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咨询、评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处理应急事务。

第十一条 各系(部)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分会,并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议和决定系(部)的学科建设目标、学科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计划,评议和决策学院科研工作的重大课题以及对涉及系(部)重要学术问题的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需求,审议和决定学院系(部)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议和决定学院各学科专业的教学计划、教材选用、实践教学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对学院教师、教辅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考察、认定;对客座教授、特聘教授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 评定学院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

第十八条 指导系(部)制定并实施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议定教师的访学、进修等事宜,推荐讲师、副教授、教授人选。

第十九条 对系(部)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条 评议、审定学生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一条 指导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 2017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科研处   地址:行政楼四楼南侧402   联系电话:(0371)62436416  E-mail:keyanchu@shengda.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