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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者: 丁智学   信息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 2010-07-09 责任编辑:

(2010年5月13日升科字4815号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负责制。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院统一组织协调。

第二章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

第四条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层次较高。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或年会。

(二)专业对口。一般应为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

(三)主题突出。会议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收效较大。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学院影响。

第五条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二)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机关行政对口业务骨干。

第六条 申请程序:凡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经费预算),所在单位依据会议重要程度、参会必要性及申请人与会条件等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在其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或本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如申请人系教学、科研骨干,确有必要参会者,由本人申请,系(部)把关,科研处审核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所在系(部)和科研处备案。同时,参加者返校后视需要,有义务为相关单位师生报告参会情况。

第三章 承办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本着有利于学院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学院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的原则,积极争取以学院名义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十条 承办全国或地方性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或协商函,由院内拟承办单位报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承接。

第十一条 承办、协办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一般应成立组委会,具体负责各项会务工作。组委会下设会务组、材料组、接待组、专家评审组、后勤保障组等。

第十二条 组委会须在会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详细组织方案,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地点、规模、参加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科研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主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一般情况下,参会学者应不少于2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少于5人,根据会议主办单位安排,可聘请外籍专家、学者。

第十四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以学院名义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结束一周内,须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一份、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一套及会议经费决算表一份。

第十五条 以学院名义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一般应做到收支平衡。特殊情况确需资助经费的,学院酌情予以适当资助。

第四章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第十六条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主要是指邀请院外专家学者,围绕某一主题,给学院师生所作学术研究报告或讲学。报告或讲学的内容,应具有学术性、前沿性和针对性。需要时,也可请院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兼职教师作学术报告或讲学。

第十七条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应当主题鲜明、目的明确、内容健康,符合我院人才培养方向,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拓宽师生视野,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科学文化素养,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

第十八条 学术报告、讲座的类型

(一)专业学术性报告

——理论性的

——实践性的

(二)形势与政策报告

——国内外形势与政策报告

——宏观与微观的经济形势与政策报告

(三)提高学生素质的报告

——理想与信仰教育

——人文科学素质教育

——心理卫生健康教育

——国防教育

(四)扩展学生知识面的报告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介绍

——各专业学科前沿介绍

第十九条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应制定学期计划。计划由各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汇总后,形成全院学术报告、讲座计划,报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每场学术讲座一般以两小时为限,每场酬金支付标准见表1:

表1 学术报告会酬金支付标准

专家级别

报告酬金

校外专家

博士生导师、国际级教练员、国际级裁判员、行政副厅级公务员、跨国知名企业高管等

1000元

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实验师、教授级高级统计师、教授级高级审计师、教授级高级实验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国家级特级教练员、国家级裁判员、特级记者、特级播音员、一级律师、行政处级公务员、国内知名大型企业高管等

800元

副教授、博士、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实验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副研究馆员、高级教练员、高级记者、高级播音员、二级律师、行政副处级公务员、区域性企业高管等

600元

讲师、硕士、高级教师、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律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实验师、统计师、编辑、翻译、馆员、一级教练员、记者、一级播音员、三级律师、行政科级公务员、区域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等

500元

特殊情况

以专项签呈报批为准

校内专家

专兼职教授、行政处级人员

400元

专兼职副教授、行政副处级人员

300元

专兼职讲师、行政科级人员

200元

第二十一条 院外专家、学者来院作学术报告,接待费用规定如下:报告人住郑州、开封、洛阳三市者,有需要者,可由学院总务处派车接送;需留餐者,一般由举办单位申请客餐,标准200元/次。报告人住三市以外者,费用由各单位提出列支方案,科研处、会计室会签后,按特殊情况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在举办学术讲座前3-5天,通过海报、校园网等形式公布报告、讲座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每场学术报告结束后,举办单位要及时收集讲稿或根据视听资料整理文字报告讲稿。每学期最后一次学术报告、讲座后一周内,举办单位要填写学术报告统计表(内容包括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报告主题、报告人简介、变更情况等),连同讲座文字报告稿一并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在此基础上整理汇编学院“学术报告集”。

第五章 举办院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为活跃院内学术氛围,加强系(部)之间、教师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教学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师生科研教学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院内学术活动应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尽可能扩大交流范围和受益面。可定期组织教师汇报交流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研讨某个主题的学术思想和动态,也可组织毕业班学生的毕业设计成果或社会实践成果交流,还可以以某单位为主组织,邀请其它单位共同参加。

第二十六条 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应列入学期学术活动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半月内报科研处。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跨系(部)组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实施前一周,举办单位应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交流活动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组织机构、时间、地点、议题、参与交流论文情况、拟参加人员等。

第二十九条 院内学术活动实施前,应提前3-5天,在院内醒目位置张贴学术活动海报,明示活动主题和交流报告内容,以及时间、地点等,以便院内师生参加。

第三十条 院内交流活动后一周内,由主办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会议综述l份,内容包括:学术会议举办情况、经验总结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学期末向科研处提交本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创办人学术讲座”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属科研处。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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