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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发布者: 丁智学   信息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 2010-07-09 责任编辑:

(2006年12月1日升科字4846号)

为了规范我院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及时公示广大教职工的科研成果,激励广大教职员的科研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登记时间

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之日起两周内。

第二条 登记范围

我院专职教职工在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科研成果,具体包括:

(一)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等著作;

(二)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1,2]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三)在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以及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四)在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中央或地方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鉴定、结项和获奖的科研成果;

(六)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上展出或演出的文艺作品;

(七)(7)在我院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登记程序

(一)凡符合登记范围(第二条)的著作、论文和成果等,由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人不是我院的,则由排列靠前的完成人)将相关原件交本人所在单位教学秘书或指定负责人登记,并经单位主管审核并签字后,将专著、译著、工具书、期刊论文以及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文章的原件(在我院学报发表的文章除外)统一交科研处验收并分类存档;将科研成果鉴定、结项、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符合规定的文艺作品证明材料的原件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备案后退还本人。

(二)各单位成果登记时,将如下材料上交科研处存档:①著作类登记成果的封面、目录、版权页复印件;②论文类成果的封面、论文首页、目次页、版权页的复印件;③科研成果鉴定、结项、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④符合规定的文艺作品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⑤《科研成果登记一览表》。

(三)所有申报登记的成果均由第一完成人(或排列靠前的完成人)在所在单位登记,不可重复登记。

(四)按要求登记的成果将编入学院年度科学研究成果公报。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在非正式期刊[3]上发表的论文(我院学报除外);

(二)未经正式出版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论文集;

(三)非学术性论著,如中小学教材、知识介绍性读物(文章)等;

(四)期刊和著作未提交原件或抽印件[4]的;

(五)文艺创作作品未提交展出或演出证书和复印件的;

(六)论文摘要和字数不足3000字的论文;

(七)规定登记年度以前完成的科研成果;

(八)不是以“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名义发表的论文和完成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五条 在科研成果登记基础上形成的年度科学研究成果公报是对我院上一年度主要科研工作的全面总结。凡未经登记列入年度科学研究成果公报的科研成果,在职称评定、科研工作量计算和年度考核中将不予承认。

第六条 名词解释(参见国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1]正式期刊是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整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即CN号)的期刊。

[2]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3]非正式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

[4]抽印件是指,由杂志社正式出版印刷,但未将全期装订成册,而将单篇论文装订成册的出版物(并非复印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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