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规划项目(重点规划项目、一般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
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厅社政处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根据结项形式不同,项目研究周期不同,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研究报告、论文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著作一般为2年。重点规划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不能按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要在规定结项时间之前向我处递交书面延期结项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结项。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延期申请需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第六条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结项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正式出版;结项形式为论文的项目已正式发表;结项形式为研究咨询的项目须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第七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和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研究报告被有关党政部门采用的,可不进行专家鉴定。
第三章 鉴定办法
第九条 成果鉴定采取通讯鉴定的方式,由教育厅社政处聘请3名以上同行专家(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均需具有正高级职称),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条 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一条 鉴定等级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2/3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2/3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
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1/3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鉴定程序
(1) 项目负责人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教育厅社政处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第十三条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每人每项300-5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
2.鉴定费用标准:每项不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 鉴定时间 为保证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须统一进行鉴定,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章 鉴定专家
第十五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3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
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4.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七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或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结项者需认真填报《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省教育厅、承担任务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各存1份。
2.结项形式为论文的项目,需提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1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3.结项形式为著作的项目,需提交著作原件和封面、版权页、目录、后记复印件1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4.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需提交研究报告打印件、采用部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除著作、论文原件外,其它复印件、采用部门证明原件要连同《结项审批书》一起装订成册。
5.《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统计表》(见附件)1份。
第十九条 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1、研究成果是否有政治性、学术性错误;
2、提交材料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3、提交材料是否真实;
4、项目实际完成人是否与原计划一致(增减人员需作说明)
5、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验合格,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在《结项审批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私章(或签名)。《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统计表》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填写,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厅社政处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结项证书
经审核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结项证书发至课题组成员每人1本。
第二十二条 结项时间
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统一安排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工作,在其研究周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项。
河南省教育厅
2010年10月
附件:
结项审批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