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开阔学术视野,浓郁学术氛围,提升学术品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2014年3月24日升科字4802号)的有关规定和本学期学院党政工作报告的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安排本学期学术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学术报告场次。各单位要有计划的开展主题明确学术报告,原则上,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开展不少于3场学术报告,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不少于4场,行政单位依据工作需要举办。
2、学术报告人。校外学术报告人,原则上应为高级职称或在某领域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或处级以上行政领导;校内学术报告人,原则上应为副高职称以上教职员。
3、学术报告酬金。学院为学术报告开展提供专项经费保障,学术报告酬金按照《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请在备注栏标明另议。
4、学术报告举办。各单位认真做好学术报告工作,报告前,要提前3天宣传,明显位置张贴海报(空白海报可在科研处领取),保证人员的覆盖;报告会后,要及时做好新闻报道,整理文字资料、图片或PPT上传科研云平台。
5、时间要求。请各单位于3月4日前,将本学期拟开展的学术报告计划报科研处,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材料发至:shengda6416@126.com
各单位拟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一并纳入学院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由科研处负责初审、汇总,哲学社科类学术报告经院党委审查,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联系人:王晓征电话:6416
学术报告计划表.xls
科研处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