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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17 责任编辑:zcm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0年6月30日 升科字4822号)

(2014年4月17日 升科字4806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中的骨干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提升学院教学科研学术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主管教学科研的领导,教学、科研、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不同学科、专业专家教授代表组成。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学术声誉高、学术成果良好;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名,委员人数为21-25人的单数。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其他委员的产生,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秘书处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需要,合理提出委员人选名额分配方案,由各单位组织推荐院学术委员会人选。秘书处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审核后,将下一届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方案,报上届学术委员会主任或院长核准认定。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如遇工作情况变动,可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学术审议

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人才培养、科研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系(部)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批准成立学院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含重点实验室);审议学院的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有关科研的重大问题;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价

评价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的学术水平;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组织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审议学院的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定学生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及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术咨询

受理董事长和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筹划、组织学院的各类学术活动;接受教材选用、实践教学安排计划的咨询;推荐各级各类学术带头人和学科专业带头人人选;负责其他与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有关的事宜。

(四)学术道德维护

受理有关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调查和处理学院科研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承担学科建设、教师评聘、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学科研成果鉴定以及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讨论重大事项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准。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由科研处处长担任。院学术委员会运行费用,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处理应急事务。

第十八条各系(部)根据本章程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分会,并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系(部)主任担任,人数应为3-7人,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年,委员可续聘连任。各系(部)分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调整等事项,报院学术委员会核准后,方开展执行各项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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