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税法的会计人才受青睐

作者:张萍 时间:2007-07-06 责任编辑:

我清楚地记着我的应聘面试过程。老总是一位汽车经销商,2006年底在我市新成立了一家汽车经销公司,主要代理几个品牌的地区销售,经营规模很大,注册资金上千万元,员工近百人。

他对我拿的各类证书只是简单地看了一下,便直截了当地提出问题:“听介绍人说你对税法很精通,我也确实需要一个精通税法的会计。那就提一个税收方面的问题,商贸企业能不能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我认真思考后进行了回答:“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经过不低于6个月的辅导期,与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区别在于,在辅导期内取得的进项发票认证后还要经过税务机关的比对,无误后才能抵扣。这在初期可能要占用一部分资金。另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受一定的限制。但并不是所有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经过辅导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看得出他对我的回答很满意,当场就同意与我签订聘用合同。就职几个月来,我一直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与同事相处得也很好。终于有一天,出纳小张向我说出了老板要求会计精通税法的原因。

原来,在公司成立初期,经销汽车毛利率很低,必须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话,税收负担会很重。我的前任及时给公司申请了一般纳税人,但他申请的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这样每个月进项税票取得认证后还要经过比对无误才能抵扣,抵扣期一般要滞后一个月,挤压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

在参加一次汽车经销行业年会时,老总发现其他地区的经销商不需要经过什么辅导期,就问是不是有什么门路,受到了人家的嘲笑!老总窝了一肚子的火,回来后果断地辞退了这位会计,并说再找会计一定要找精通税法的,不能再多缴冤枉税。听了这件事,我越发感到作为企业会计的压力,我认真学习各种最新税收法规,及时更新自己的税收知识,并从税收角度为企业经营出谋划策,让这个故事不在我身上重演。

在一次公司会议上,各经销商纷纷拿出了各种促销法宝:能不能为了便利购车人,替购车人代办车辆购置税、牌照费,这样就能多争取一些客户。曾在多家汽车营销公司就职过的副总提出了疑问:“这样做会不会多缴不少税款,增加公司不必要的成本呢?”副总转过头来问我,我说:“代办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业务,过去税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但现在这个争议已经得到了解决。2005年下半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这项促销措施我们可以放心使用,不用担心税收支出。”营销经理的促销方案得到了通过,公司的经营业绩持续看好,老总给我的红包也一次比一次厚实,我也感觉到了老总对我工作的肯定。

我认为,会计工作不能仅仅理解成是记账,更要对税收政策研究透彻,不让企业因为税收问题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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