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

作者:刘锦 时间:2011-10-23 责任编辑: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32号

六、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高起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八)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努力保障发展需求。加大丹江口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干渠沿线、淮河、黄河、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联防联控、跨界防治机制。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次级河流污染整治等项目建设,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危险废物管理,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全面完成国家明确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支持开展环境容量研究及应用试点,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郑州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和支援保障基地。将河南纳入排污权交易试点省,支持建设排污权、碳排放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碳排放交易机制。
(二十九)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节约优先,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水平。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效率,大力开展工业节水,推进许昌、济源等创建节水型城市,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大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力度,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国家明确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任务。深入推进资源整合,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力度,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示范城市、园区、企业,推动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发展。加大对鹤壁等循环经济试点的支持力度,推进驻马店、周口、漯河等地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许昌废金属再生利用示范基地。
(三十)建设生态网络构架。依托山体、河流、干渠等生态空间,构建区域生态网络,建设黄河中下游、淮河上中游生态安全保障区。支持实施生态移民、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构建伏牛山、桐柏大别山和太行山山地生态区。推进平原沙化治理及防护林建设,构建平原生态涵养区。加强黄河湿地保护,建设沿堤防护林带,构建沿黄生态涵养带。构建南水北调中线生态走廊,建设中线工程渠首水源地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推进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煤矿塌陷区治理和农村土壤修复,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外来物种防控。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丹江口库区、淮河源头生态补偿机制。
七、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保护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强大合力。
(三十一)努力扩大就业。坚持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业扶持力度,加强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建设,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对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平台。
(三十二)加快城乡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优化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扩大边远艰苦地区学校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试点范围。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办好现有乡镇中心幼儿园,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大对人口大县县医院、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加强省辖市综合医院建设。建设郑州区域性医疗中心,推动省部共建医学科研院所。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施基础文化设施覆盖工程,支持省辖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三十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稳步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加快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康复中心建设。完善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体、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三十四)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快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贫困问题。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因地制宜开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对偏远山区、生态脆弱区和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村,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力度。促进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扩大互助资金、连片开发、彩票公益金扶贫、科技扶贫等试点。支持建设濮(阳县)范(县)台(前县)扶贫开发综合试验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革命老区、豫西贫困山区、丹江口库区的支持力度。
(三十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构建社会管理源头治理、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有效机制,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快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创新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健全多元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公平司法、公正司法,建立健全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严格食品药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探索建立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和服务体系。改革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机制。
八、弘扬中原大文化,增强文化软实力 
积极推进具有中原特质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打造昂扬向上的中原人文精神,大力促进人口资源向人力资源转化,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十六)提升中原文化影响力。挖掘中华姓氏、文字沿革、功夫文化、轩辕故里等根亲祖地文化资源优势,提升具有中原特质的文化内涵,增强对海内外华人的凝聚力。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统筹做好洛阳、安阳、郑州、开封等地的遗址保护和利用,探索大遗址保护机制。依托洛阳龙门石窟、安阳殷墟、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建设世界遗产保护研究基地。促进地方剧种、传统手工艺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创新文化传播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推动中原文化“走出去”,扩大对外文化贸易。
(三十七)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加快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新闻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重点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数字出版基地和动漫基地建设,扶持具有中原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创作更多思想深刻、艺术精湛、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精品,打造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支持开展文化改革发展综合试验,探索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作用有机统一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机制,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中原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文化市场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
(三十八)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显著提升人口综合素质,把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努力建设全国人力资源高地。调整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布局和学科专业结构,支持探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革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打造全国重要的职业教育基地和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快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郑州大学和河南大学创建国内一流大学,将符合条件的高校纳入“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实施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工程,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人才和引智项目予以适当倾斜。完善各类人才薪酬制度。
(三十九)塑造中原人文精神。弘扬兼容并蓄、刚柔相济、革故鼎新、生生不息的中原文化,加强人文教育,提升人文素质,注重人文关怀,塑造具有中原特质、体现时代特征的人文精神。发扬愚公移山精神、焦裕禄精神和红旗渠精神。全面增强开放意识、市场意识、机遇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敬岗诚信、劳动致富、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树立中原发展新形象。
九、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坚持深化改革,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坚持扩大开放,不断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以改革开放促发展、促创新,推动传统农业大区向现代经济强区转变,开创中原经济区建设新局面。
(四十)加大“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先试力度。允许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在城乡资源要素配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人口有序转移、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进一步完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提高农村存款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的比重。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有效破解“三化”协调发展用地矛盾。创新农民进城落户的社会保障、住房、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子女就学等制度安排,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向城镇就地就近有序转移机制,妥善解决农民工流动中的社会问题,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鼓励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在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国内外知名大学在经济区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满足高层次医疗、教育服务需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府结构和行政层级,加快推行省直管县(市)改革。
(四十一)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探索建立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导向机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完善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资源税税率。稳步推进电价改革,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与中央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
(四十二)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打造对外开放平台,营造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制度环境,完善涉外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支持郑州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加快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建设,推进“一站式”通关和电子口岸建设,创新监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鼓励与东部地区合作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申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与沿海港口口岸的战略合作。依托现有园区,加强与港澳台经济技术和贸易投资领域的合作。
(四十三)促进区域联动发展。强化区域发展分工与合作,构建联动发展新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建立中原城市群城市与粮食主产县合作和利益补偿机制,增强城市群对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与毗邻地区在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合作,加强在科技要素、人力资源、信用体系、市场准入、质量互认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对接。完善与周边省份区域合作机制,支持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试验,鼓励焦作、济源、安阳、濮阳与晋冀鲁地区加强区域合作。密切与长三角、山东半岛、江苏沿海、京津冀、关中-天水等区域的合作,进一步发挥连接东西南北的纽带作用。推动在河南省举办国家级经贸活动,打造高水平区域开放合作平台。
十、保障措施
(四十四)强化组织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中原经济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与周边省份的互动合作,扎实推进意见实施。
(四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落实财税、金融、投资、产业、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发展。支持地方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发展,开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的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产业发展。实施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计划指标适度予以倾斜,支持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订试点。
(四十六)加强指导协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意见实施情况评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相关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建设中原经济区,事关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推动中原经济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服务全国发展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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