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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章程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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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3日 11:30   浏览次数:次   来自:    责任编辑:

序 言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建于1993年,前身是由豫籍台湾教育家王广亚博士为董事长的台北广兴文教基金会与郑州大学合作兴办的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2011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定名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推动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进一步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旨在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学校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推进学校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治校,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条 学校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学校是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的名称、办学地址

第四条 学校名称

中文名称: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简 称:郑州升达学院、升达学院、升达

英文名称:ZHENGZHOU SHENGDA UNIVERSITY

英文名称缩写:SDU

学校官网:www.shengda.edu.cn

第五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文昌路1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学习意识的,专业基础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伦理、创新、品质、绩效的基本办学理念,勤俭、朴实、自力、更生的校训,爱国爱校、宁静好学、礼让整洁的精神;坚持德育为先、养成为要、全员参与、全程渗透的教育理念,提升学生综合素养,推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

第八条学校立足郑州、面向河南、辐射全国,坚持地方性、应用型、非营利办学,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工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把学校建成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本科大学。

第四章 办学层次、类型、规模、形式

第九条 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办学内容为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兼顾专科学历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学校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六年,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学校按照学生的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等。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适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形式的教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加强同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等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资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五章 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工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依法自主适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六章 学校开办资金、资产的来源

第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亿元。

第十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五条 举办者同意,学校终止时,将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无偿捐赠给河南省人民政府,但仅限于发展河南省教育事业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办学经费主要由学校通过多种渠道自筹。举办者出资和学校办学积累所形成的所有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校所有。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住宿费收入;

(三)学校的办学积累;

(四)社会捐助;

(五)银行贷款;

(六)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奖励;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举办者及其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王淑芳女士。学校的举办者代表为王新奇先生。学校举办者不能正常履行职权时,由举办者代表代为履行其职权。举办者代表不能正常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授权合适人员代为履行职权。

第十八条 举办者及其代表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

(三)参加学校董事会,提名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

(四)申请变更学校的举办者;

(五)列席学校党委会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举办者及其代表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支持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

(三)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三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每年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书记经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是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学校党委书记通过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办公会,了解学校发展情况,并对学校办学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党委书记对学校董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行督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保卫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民武装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学校董事会由7∽11人的单数组成。1/3以上董事会成员应具备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及其代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亦可吸收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独立董事。

第三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第三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董事会负责人,首届董事会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从第二届董事会起,董事长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提名,董事会成员投票选举,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通过。董事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及其代表自然为学校董事会成员。学校党委书记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自然成为董事会成员;不再担任学校党委书记后即自动退出董事会或者经董事会同意可继续担任成员。校长经董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即自动退出董事会或者经董事会同意可继续担任成员。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提名,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从学校离职时即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的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提名,董事会成员投票选举,全体董事会成员的2/3以上同意后通过。董事会成员辞任或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或不能正常履责时,其所遗董事会成员名额,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提名,董事会按程序补选之。

第三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变更学校董事会成员或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董事会成员名单一般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议事的基本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议题的产生。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提出拟研究的议题,经举办者或其代表同意后,作为董事会会议议题提交董事会会议研究。

(二)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举办者或其代表提议、或者经董事长提议、或者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也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专题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会成员召集和主持;或由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董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长期保存。

(三)董事会会议需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得开会;董事会会议表决事项时实行1人1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其决议需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下列重大事项,需经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董事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有关学校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其他人士等共5人组成。学校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学校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首届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推选。监事会成员的更换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提名,监事会成员投票选举,全体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上同意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设主席1人,主席为监事会负责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正常履责时,由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会成员召集和主持;或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监事会会议需全体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得开会;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时实行1人1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其决议需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六条学校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

(二)对董事会、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检查学校财务,监督学校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当学校董事会成员、学校校级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相应的董事会成员、校级领导予以纠正;

(五)对学校董事会成员、学校校级领导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会成员、校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学校章程和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当任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参照普通本科公办高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每个任期原则上为4年。

第四十九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以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七)行使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

(八)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决策和执行机构,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是否上会研究。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级领导召集和主持,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级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监事会主席应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师生代表根据需要可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

第五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和综合素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依规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确保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教育教学核心地位,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校注重提高教育教学的信息化水平,鼓励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效率和水平,适时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情况、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等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十三章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配备。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运行。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授予的其他学术事项权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运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学位审查、评定、授予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学位审查、评定、授予等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四)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置战略规划、专家咨询等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处、室、馆、中心等校部机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部、中心等二级教学单位。学校在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校部机关和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领导下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院(中心)、产业(行业)学院、重点实验室(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心)等产学研机构,承担科学研究、产学合作、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聘请顾问若干,备董事会、校长咨询或受委托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四章 群团、工会组织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聘任制,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教职员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确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人员。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依规参加培训进修;依规获得荣誉或奖励;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建立培训制度,对教职员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工手册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员工申诉制度。学校对教职员工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辩;教职员工对其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六章 学 生

第七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高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正在依法依规接受学校组织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原则上享有相应的学生权利、履行学生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入学、学业进步、成绩优秀、考研考证等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等;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复查合格,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辩;学生对其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利用并严格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资产。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八十六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依照与捐赠者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校应当如实答复。

第八十八条 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若有)的监督、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九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九十二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十八章 外部关系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十五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创新能力。

第九十六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九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学校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其他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任教、任职过的教职工、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学校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等。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十九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九十八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形徽标,为图形创意原型。徽志色彩以红蓝色为主色调。内圆主体部分由一个上下左右贯通、好似镂空的“十字”组成;外环部分上方为校名,下方是学校的英文名称;双圆外围是双龙双凤图案。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蓝底白字。

校徽含义:顶天立地,继往开来,五育并举,德才兼备。

第九十九条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其中学校徽志、学校校名逐次排列在旗帜中央。

校旗规格:长与高之比为3:2,旗面尺寸分6种,分别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96厘米×64厘米、60厘米×40厘米。

第一百条 校庆日为11月1日。

第二十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批机关批准,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疫情等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发生,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提议、或者董事长提议、或者1/3以上学校董事会成员提议,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可以启动章程修改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工作启动后,由董事会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修改组织开展章程修改工作,并事先公告;章程修改过程中,应与举办者或其代表、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应在校内外公开听取意见;应由章程专门修改组织拟订章程修订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订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审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审定,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实施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教职员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成立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章程修改组织的公告 下一条: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等25所民办高校修改学校章程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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