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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之五: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作者:钟江鸽 时间:2007-05-11 点击数: 责任编辑:

党课之五: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系列党课之五


问: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我感到把党内民主提高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从来没有过,为什么说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答:把党内民主提高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这的确在党代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应当说,这个认识来之不易,是经过长期理论和实践的探索而得出的反映党的建设规律的重要结论。

了解党的历史的人都知道,在党内民主的建设问题上,我们党走过许多弯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陈独秀凭借他在党内的地位和个人威望,大搞家长制,根本听不进党内许多同志的正确意见,对蒋介石、汪精卫为代表的国民党右派一味妥协退让,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致使轰轰烈烈的大革命失败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王明在共产国际的支持下,夺取了党中央的领导权,以“钦差大臣”自居,标榜自己是“百分之百的布尔什维克”,无视党中央的集体领导和组织纪律,刚愎自用,独断专行,“左”倾冒险主义错误使苏区和红军力量几乎丧失殆尽。建国以后,党成了执政党,特别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在党的中心任务发生转变的情况下,我们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长期没有充分的认识,致使“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等现象不断滋长,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和破坏,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错误的发生。历史经验教训充分说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全局,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我们党总结世界共产党盛衰兴亡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深刻结论。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一些长期执政的共产党纷纷丧失政权,原因固然很多,而其中没有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很好地发扬党内民主,没有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更好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从而也没有更好地发挥出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失去了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内离心离德,是最具关键性的因素之一。斯大林时期的错误、赫鲁晓夫的错误、勃列日涅夫的错误都是民主集中制掩盖下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独断专行的结果;戈尔巴乔夫也是利用民主集中制窃取了苏共党和国家权柄的,在他大权在握之后又批判和否定民主集中制,把苏共推向了灭亡的道路。这些教训说明“如果搞得不好,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

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党内民主不仅是一套完整的组织原则和政治安排,更是一种健康的政治生活状态。如果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也不会有正确的政策策略,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横行,党就会走向腐败与堕落,难以担当起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没有党内民主,就会亡党。不仅共产党如此,其他执政党也概莫能外。

问:十六大报告还提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常任制的实行对于保证党内民主会起到怎样的作用?

答:关于常任制,小平同志曾有过设想。党代会在代表广大党员行使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力时,由于全国和地方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而在有限的开会期间,代表们又忙于讨论、发言、投票,会议结束后,代表又都返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于是在大会闭幕的5年期间,本应由党的代表会议决策的党内重要事务,经常却由党委常委会代为行使,而在党委常委中,往往又是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说了算,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民主原则,由于缺少执行程序上的保障,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党代会权力的改向;党章赋予党代会多数人决定党内事务的权利,变成了事实上由少数人决定党内重大事务的做法。针对这种现象,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小平同志关于常任制的设想,是基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而提出来的。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党内民主的进步,20世纪80年代末,中央有关部门在一些省市的十多个市县区进行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实践证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充分调动党代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特别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各级党委联系广大党员的渠道,增加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保障党员对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带动广大党员更加关心、更加主动地参与党内事务,增强党的活力;它有利于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党代会的每一名代表都是党内的监督员,通过他们联系广大党员和群众,可以形成更加广泛的监督网;它有利于增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每个常任代表,都是党的领导机关联系广大党员的纽带,是党广泛联系群众的桥梁,通过他们,党组织与群众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将更加容易沟通和理解。

应当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这也就是为什么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试点的原因。我们相信,经过一段时期的试验和总结,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一定能够逐步成熟起来,在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问: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二者毕竟是不同性质、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民主,因此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简单来说,党内民主是在党内生活中,党员和党组织根据党章和其他规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而人民民主则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其目的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应该讲,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其中党内民主更为关键,直接关系到党与社会、党与人民的政治关系,是人民民主的基础和保障。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决定的。作为一个拥有6600多万党员、340多万个支部的执政大党,党内民主状况直接影响整个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水平;而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表明,人民民主建设始终需要党的领导和推动,党想要有效领导人民民主,就必须积极推进党内的民主建设。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 什么时候党内民主生活正常,人民民主事业就会健康发展;反之,什么时代党内民主生活出现不正常,那么整个社会人民民主也会遭到破坏。正因如此,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规划政治民主建设道路时,提出“先党内后党外,通过党内民主发展人民民主”的战略构想,这一构想体现民主的渐进式发展,符合中国国情。

人民民主在党内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下,必然与党内民主产生双向的互动。这些年来,基层民主选举的一些成功的做法,也被借鉴用于党内的民主选举。如在一些农村党支部选举过程中,先由村民对现支部成员投信任票或推荐票,只有过半数信任票的党员才有资格成为支部委员尤其是支部书记的候选人。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党员大会的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党支部。这种“两票制”(一票是由村民来投的信任票,一票是由党员投的选举票)选举办法,就是“海选”的人民民主方式对党内民主的推动。

问:在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大家普遍感到监督最难,那么如何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内的民主监督?

答:党的十六大强调,加强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强化党内民主监督。这一任务是针对近年来党内民主监督状况不令人满意、引起广大党员和群众关注的现状而提出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执政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也应看到,党风不正问题,腐败问题,官僚主义问题等并没有在党内得到根本的解决。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大案要案,不断上升的被党纪国法查处的腐败分子的数量,使得人们日益关切对权力的监督问题。其中,党内的民主监督问题居重要地位,无数事例说明,党内民主监督不力会直接造成权力滥用的漏洞,广大党员和基层干部的民主监督权利不能有效保证,就无法保证各级党组织决策和领导活动的正确,必然给违法渎职提供机会和可能。因此,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监督,完善党内民主监督的功能和作用,是党的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内民主监督的重点是通过有序而制度化的民主监督活动,防止和制止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和严重的官僚主义行为。党内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有:(1)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严格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遵守党的纪律;(2)监督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和纠正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作风;(3)监督党的领导机构在民主决策的原则指导下作出正确决策,(4)监督党的组织是否严格依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使用干部。实际上,凡涉及党内法规、制度、思想、作风以及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问题,都属于监督内容之列。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党内的民主监督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方面,强化民主监督意识。民主监督意识的淡化是党内民主监督不能有效开展的主观原因。一方面, 不少党员和干部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既漠不关心又缺乏信心。党内民主监督未能形成良好而有力的氛围;另一方面, 不少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没有处理好行使权力与接受的关系。因此,必须在党内强化民主监督的意识,增强党员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意识,增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任何一级党组织,每个领导干部,都既是监督他人的主体,同时又是受他人监督的客体,不允许有不服从监督的特殊党员。同时还增强监督地位人人平等的意识。民主监督活动不应因为地位的差别而不同。平等监督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克服特权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强化自律意识。

第二方面,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使是开展正常的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使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反映领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党内不良倾向的发生蔓延构成最直接、最经常的抑制和约束。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反映情况,提出批评,进行检举、控告,都是他们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所有党员无论职位高低,党内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任何党员都可以对党的各级组织的事务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组织和领导个人提出批评意见。要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为了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实现,还要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不受打击,并使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对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营造党员勇于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良好环境。

第三个方面,不断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是开展监督活动的依据,因此必须不断地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是改进党内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通过制度规定,把党内民主监督的性质、任务、手段等基本问题予以明确。如果党内规章不完善,民主监督就缺乏足够的制度和程序依据,监督活动就可能流于形式,或陷于混乱状态,难以达到民主监督的目的。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过去发展的各种错误,固然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好人充分做好事,可以使坏人无法做坏事。党的十六大着眼于党内的制度建设,提出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无疑,党代会的常任制的实行和党的委员会全会作用的扩大,为开展党内的民主监督搭起良好的制度平台。从而有利于以制度化的方式,监控和制约党内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权力,督促依照法律和党的章程谨慎地使用权力。从制度和程序的角度防止权力的滥用。

第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党内民主监督的手段和途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意味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大量的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经验,也要根据不断发展的形势探索党内民主监督的新形势和手段。根据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不断丰富民主监督的内容,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一般来说,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内民主监督的活动就应实行到哪里。大量事实表明,很多领导干部权力出轨,往往不是在工作时间出问题,而是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犯错误,因此,就要探索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更多的监督形式,努力消除监督的空白。再如,把党风廉政责任制同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互动关系。把党内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法制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合力,从而推动各项廉政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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