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党的建设相关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部分重大事项需先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涵盖贯彻方针政策、制定规划计划、机构设置调整、财务预算资金使用、设备物资采购、资源配置处置、服务地方、行政审批、安全稳定等事项。
2.事关教师队伍建设,包括教师引进培养、教职员工聘用考核、人才工作规划、违规违纪惩处等事项。
3.事关学生培养,涉及学科专业设置、课程教学管理、学生学籍招生就业等事项。
4.科研平台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成果转化奖励等事项。
5.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6.学院及上级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事项。
7.其他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
包括贯彻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机构负责人任免等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重大事项决策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书记与院长协商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沟通。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重要事项会前应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议题一事一报,材料提前提交。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方式多样,赞成票超半数为通过,特殊情况可临机处置。涉及回避情形的人员必须回避,决议按规定公开或保密。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实施,办公室传达并督促检查落实,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执行,执行不力问责追责,需重大调整或复议的按程序提交。
五、附则
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