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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作者: 李新颖   信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4-12-25 责任编辑:

豫人职 [2006]16号

各省辖市 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 [1999]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员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 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二)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三)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运用新技术收集、处理和开发档案信息,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正确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主持制定本地区有指导意义的业务标准、科研计划或发展规划并有效组织实施。

(二)从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修订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方案,主持完成2次以上年度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三)从事档案保管、利用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修订符合岗位实际的档案保管、利用制度,熟悉馆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完成系统咨询服务工作。

(四)从事档案编研工作的人员,参与选题并完成两部以上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辑任务,本人撰写 10万字以上。

(五)从事档案保护技术、科研及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主持或承担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或科研课题的研究,起学术带头人作用,项目或课题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的鉴定。

(六)从事基层档案室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一个部门或一个全宗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熟悉室藏档案、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做好利用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利用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

三、业绩和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 1条以上:

(一)在 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档案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正式出版(有 ISBN书号)较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著作,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三)省(部)级三等以上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名)。

(四)省(部)级二等以上 1项或厅级一等2项档案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

(五)连续从事档案工作 20年以上,受到省辖市以上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并在档案馆(室)目标考评工作中,达到省标一级以上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人。

第十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除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外,还应具备业绩和成果中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3条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人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的要求均指申报人担任馆员职务以来本专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指CN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等;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文摘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同一研究成果所获得的不同奖项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评审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注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委托评审。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1999]23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档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摘自豫人职 [1999]23 号)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能力,充分发挥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订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档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 一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二 ) 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三年以上;

(2)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 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略)

4 、获得以下学历,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 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任职资格;

(2)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任职资格;

(3)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任职资格;

(4)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管理员职务;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馆员职务。

( 三 )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外语水平,馆员外语或古汉语水平符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 四 )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 五 ) 身体健康,能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评审条件

馆员评审条件

( 一 )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等新学科的一般知识。

2、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了解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能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实习;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对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能总结并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建议,拟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从事档案收集工作的人员,熟悉属于本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和立档单位沿革,能拟定接收、征集办法,独立对应进馆的档案进行检查、验收。

从事档案整理、鉴定、保管工作的人员,能制定所管档案的整理、鉴定方案和保管期限表,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熟悉分管档案的情况,制定各项保管制度,能及时、准确地对所管档案及其变化情况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

从事档案保护技术与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人员,能根据所保管档案的实际情况提出档案保护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能对缩微或计算机等技术提出应用方案,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并对设备常见的故障进行检修。

从事档案利用工作的人员,熟悉馆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能为利用者准确地提供档案资料,有效地开展咨询服务;能进行利用情况的综合分析,解决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事档案编研、科研工作的人员,能根据利用需要进行选题并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辑工作;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实验或承担市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实验;能承担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的授课任务,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实习。

从事基层档案室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一个部门或一个全宗的立卷工作 ( 年立卷不少于 50 卷 ) ;熟悉室藏档案、资料,能编制各种检索工具;能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能利用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

( 二 ) 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前两条和后三条中各一条以上:

(1) 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或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二篇 ( 获三等奖以上一篇 ) 以上 ( 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

(2) 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著作 ( 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3) 获得本专业地、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一项 ( 限前五名)。

(4) 在档案馆 ( 室 ) 目标考评工作中;达到省标三级以上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者。

(5) 独立组织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或一个大型企业某一主要方面的档案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

破格评审馆员资格,需具备上述五条中的四条以上。

附 则

一、本条件所称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是指具备档案专业学历或取得市、地级以上档案部门的岗位培训证书。

二、发表论文的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 ( 有 CN 刊号,不含增刊 ) ;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需提供合法社团的证书和结集出版的论文集。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文摘等,不作为论文对待。

三、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其中,评审条件中的 “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 须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评审委员会在掌握评审条件时,要从申报人的 “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 和 “ 工作业绩和成果 ” 两个方面综合把握,在衡量申报人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如评委会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四、管理员、助理馆员评审条件仍执行《河南省关于贯彻 (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的实施细则 ( 试行 ) 》 ( 豫职改字 [1987] 第 20 号 )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评审按国家制定的评审条件执行。

五、本条件所称 “ 以上 ” 均含本级。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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