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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作者: 李新颖   信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4-12-25 责任编辑:

豫人职[2008]23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2〕19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

第四条 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其中大学专科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1年以上,中专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且满1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

(三)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5、作为业务骨干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 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编写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正式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九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 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2项的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得到采用,并正式印发实施。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十)长期从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活动,主持过 5 个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税务、财会咨询、评估、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十一)作为业务骨干在经济工作中,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所制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被厅级以上单位或大型以上企业采用,对改进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效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十条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于在经济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社会贡献特别巨大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领办、创办企业,并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企业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以上持续稳定增长,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年上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或创造就业岗位1000个以上。

3、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及按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各类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

“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调查报告、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2〕19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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