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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流程

作者: 郑钊   信息来源:人事室    发布时间: 2012-03-09 责任编辑:

一、教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 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主管单位电话备案(郑州社保局工伤报案电话:67941042,新郑社保局工伤报案电话:60295613),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室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和相关材料,由人事室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南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到人事室领取);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工伤事故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人事室将根据工伤认定结果为教职工办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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