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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4  浏览次数:次  新闻作者:  摄影:  来自:    责任编辑:王新平

各单位: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方式改革,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教师〔2022〕357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2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提示

(一)请考生在报考前认真阅读方案(附件1)和本通知,了解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方式改革内容、报考条件等相关要求后再开始报名。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造成面试、认定等后续环节不能完成,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生须提前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上查询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为面试现场确认做准备。如学信网上无法查询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请提前到学历认证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三)考生须提前通过测试机构取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等级证书,为面试、认定等后续环节做准备。

二、报考条件

(一)河南省范围内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要求。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报名考生须是我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协议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学人员。

(三)按国家相关要求,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后在高等学校工作,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仍执行直接认定的相关政策;跨学科认定应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2016年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后在高等学校任教,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均应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博士学位、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且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可免笔试和面试,直接进行认定。

(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文件要求,参加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合格,并取得《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新入职教师,可免笔试和面试,直接进行认定。

(六)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参加高校教师资格笔试且合格者,可直接参加本年度组织的面试。

(七)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时间

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由线上培训和理论测试组成,面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一)线上培训时间

2023年1月13日—3月1日

(二)理论测试时间

科目一:2023年3月15日9:00—9:50

科目二:2023年3月15日10:05—10:55

(三)理论测试补考时间

2023年4月25日9:00—11:00

四、考试方式

各单位统计本部门符合报考条件的参训教师名单,并按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考试参训教师信息统计表》(附件2)统一汇总后,于1月15日10:00前将统计表发至人事处陈山来(系统管理员)OA办公邮箱,然后由系统管理员分配账号;

参训教师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高校管理员操作手册》(附件3),通过河南教师网络学院(www.hnjswlxy.cn)进入“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核对本人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单位无误后,上传照片和修改密码后可进行线上培训。参训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累计获得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20学时为合格,合格后可参加理论测试。

理论测试仍在平台进行,参训教师可在3月2日—3月14日通过平台进行模拟考试练习,并按照平台内考试须知调试考试环境。考试共分两科,按百分制计分,两科成绩均为60分以上,为理论测试合格。不合格者可于4月25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下一年考试。

五、其他

(一)请符合条件的参训教师于1月15日上午10:00前,申请(申请方式:所在单位+姓名)加入我校“升达2023年度高校教师资格考试专用QQ群(群号801013444)”。教师资格工作开展期间,学校系统管理员将通过该QQ群推进教师资格工作。

(二)今年是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方式改革实施的第一年,参训教师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细心、认真、准确、规范完成教师资格考试各项事宜,若在各项审核、考试阶段发现考生重要信息存在虚假填报、填报不实或报名条件存在弄虚造假,将会被取消“报名资格”或“考试成绩”。

人事处

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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