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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1-06 责任编辑:王新平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主体是学校教职工。

申诉范围

第三条申诉受理范围:

(一)教职工对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不服的;

(二)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行政或纪律处分(考核处理等)决定不服的;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可不予受理或驳回。

申诉受理部门

第四条学校成立“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人事、教务、学务、总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五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教职工的申诉,行使复审职能;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职工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

申诉程序

第六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申诉证据(物证、书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主要写明不服被申诉单位或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提出相关的证据,并就其陈述理由。

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已经受理的予以撤销。

第七条申诉时效为1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受处分(考核处理等)或权益受侵犯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考核处理等)决定、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委员会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延长申诉期限,查证属实者可延长10日。

第八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副本送达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职能部门;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

第九条委员会应当在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所受理的教职工申诉做出复查决定。因故需延长复查决定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复查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被申诉部门或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正确且事实清楚的,应维持原处理结果;

(二)对被申诉部门或被申诉人管理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足,应当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三)对于被申诉部门或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的,应当决定其限期改正;

(四)对被申诉部门或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学校规章制度错误的,应当变更原处理结果或变更不适用部分;

(五)对被申诉部门或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第十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且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办公处或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或物流单位网站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对该案应申请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三条教职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四条申诉事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应书面撤回),予以支持,但申诉事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复查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职工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申诉提起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处分(考核处理等)决定向学校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考核处理等)决定可暂缓执行。对于处分(考核处理等)决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原处分(考核处理等)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则

第十八条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九条教职工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教师服务考核办法》、《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职员及工友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4日升人字5199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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