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06 责任编辑:张金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第32号教育部令)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豫教工字〔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共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交大会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与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三)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的比例原则上按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确定。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群众、女性、青年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以二级党组织含有的部门为单位,按应推荐代表候选人数,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正式代表退休、调离学校的人员不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保留代表资格,视为调入单位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更(撤)换:

1.违法犯罪,受以刑事处分的;

2.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

3.长期出国、外调、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4.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更(撤)换教职工代表,由代表团(组)先写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校工会调查审核同意后,再按照民主程序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进行合并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为本校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我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届满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我校应当依据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工作重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会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教代会应定期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征集代表提案。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应发出征集代表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案据和解决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征集的提案应通过审核进行立案。审核的内容包括:案由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容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以作为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根据提案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将提案送院领导批阅或直接传承办部门处理,重要的提案可由学校党政领导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处理;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处理结束后,由校工会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与各职能部门共同建立必要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教代会直接表决通过或由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团以各分会为单位合并组建。

代表团长分别由各代表团的代表推选。如团长调离,该代表团应重新推选团长并报校工会备案。代表团团长是大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受大会主席团委托开展教代会的相关工作,并参加有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会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包括提出召开教代会的建议,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组建代表团,确定筹备工作日程,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分工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分工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开展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教职工代表的来信、来访、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民主渠道;

(六)对分工会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协助做好教代会优秀代表和优秀提案的评选;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各分工会负责人组成。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有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分工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分工会,对二级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可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分工会形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二级分工会的职权:听取本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征集和办理教代会提案。接受校工会领导,落实学校工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二级分工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任期原则上与校工会任期相同。校教代会应做好对各二级分工会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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