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扬邪教获刑说开去

作者:     时间:2018-04-29 责任编辑: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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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社交媒体群组方便了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群组传播扩散暴力恐怖、谣言诈骗、封建迷信、邪教歪理邪说等违法违规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加大对邪教组织利用移动媒体犯罪活动处罚力度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的情况日益突出,危害很大,为突出打击重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邪教组织成员自我转化,必须坚持依法严惩。据中国反邪教网报道,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马当镇人凌烽俊,2014年在QQ签名里写“成圣、成贤、成佛”的字句,群里有好友和他聊“法轮功”的事情,又送资料和书给凌看。20161228日、201721日、201724日,凌烽俊先后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多篇宣扬邪教“法轮功”的相关文章。20171220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凌烽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据中国反邪教网报道,2017531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两名女子也因在微信朋友圈大量传播邪教信息,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受到刑事处罚。据查,2015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翠玉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法 轮功”邪教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邪教宣传信息85条,其中图文53条、音频、视频30条、动态页链接2条;被告人沈兰香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法轮功”邪教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邪教信息51条,其中图文33条、音频视频17条、邪教网页链接1条。近年来,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扬邪教获刑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因此,保持依法打击力度,坚决铲除邪教组织滋生蔓延土壤,应成为全社会共识。

  针对移动互联网及时调整司法解释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近年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造谣生事上,屡屡制造危害社会安定、伤害民众安全的违法事件,引发公众的关注和忧虑。为加大对邪教犯罪打击力度,特别针对新形势下邪教组织人员利用网络媒体犯罪,两高公布了新的司法解释。20171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2017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二款: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新的司法解释彰显了中国依法治理邪教的决心和信心,对依法惩治邪教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对移动互联互通加强监管力度

  对邪教违法活动要防微杜渐,抓早打小,防止邪教非法宣传造成现实危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群组服务或各种各样的群组,也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群组服务提供的便利的信息服务,无论是服务提供者,服务的使用者,都应当有边界概念,都应当有不得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意识,也都应当致力于维护群组空间的晴朗化。20179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7108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2018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自320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在自由和民主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我们要使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依法打击邪教正是为了保护人权和社会安定。

  邪教的存在有着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它们短时间内并不会消失,法律是治理邪教最直接、最有力的武器,这需要我们继续坚持依法治理,走法治化道路,不管从事何种邪教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凯风河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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