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达工发〔2017〕10号关于印发《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工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张凯 时间:2017-11-13 责任编辑:工会

各工会小组: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工会委员会章程》经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工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工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规范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新时期高校工会工作的特点和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学校工会组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基层工会的社会职能。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组织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属于工人阶级组成部分的群众组织,是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学校工会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全校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组织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服务学校发展大局,以宪法为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广大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组织要结合新时期高校工会工作的特点,逐步拓展工作领域,提高工会工作质量和水平。学校工会组织要贯彻全国总工会工作思路,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的主人翁作用,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科研活动和学校的规划建设,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第二章 基本任

    第八条 学校工会的组织形式是工会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选举产生,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制订工会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指导各分工会开展工作。

    二、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校务公开,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

    三、配合党委宣传部做好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教职工中开展共产主义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其他有益于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教育活动。

    四、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做好其他有关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五、筹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组织贯彻执行大会的决定,行使会员大会和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能,做好日常工作。

    六、组织好群众性的、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娱乐、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健康水平。

    七、组建和管理好教工各类业余活动团体、协会,支持他们开展活动。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的职业技能教育工作,组织职业技能竞赛。

    九、加强工会各级组织建设,开展“建家”活动。有计划地培训工会专、兼职干部,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认真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大力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和帮助有困难的教职工。

    十一、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

    十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经常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校党委提供信息,沟通领导与教职工的联系。

    十三、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负责管理工会财产。

    十四、做好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做好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在我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专职教职工,均可加入学校工会组织。教职工加入工会需履行工会入会手续,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入会并颁发中国工会会员证书。

工会会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退会、取消和保留会籍,按《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工会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构。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各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额为会员总数的10-6%。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一般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副主席协助工会主席工作。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指示、决定,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二、筹备和主持学校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工会工作计划,总结工会工作,讨论决定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向校党委、上级工会请示和报告工作,讨论决定向学校行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五、讨论决定工会的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工会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选聘方案;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设主任1人。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女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女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产生。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会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各工作委员会设置及工会分组如下: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

    福利工作委员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

    宣传工作委员会;

    文体工作文员会;

    生活工作委员会;

    按部门划分的若干工会小组。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下设工会办公室。工会办公室设专职干事2人,根据需要配备其他兼职人员。

第五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组织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并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定期研究和讨论学校工会工作,对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工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级工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组织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维护学校行政指挥权威,教育广大教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各项建设事业,为学校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组织应依法参与学校事务,有理有据地向学校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应切实保障本章程和《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落实,充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的作用,办好学校各项事务。

第六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承担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具体工作,并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依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身份合一,大会可同时召开。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设置,可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机构相对应。当工会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机构并行使职权时,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对其各项工作的指导,以保证基层工会组织能够正确履行其职责。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会法》规定,学校应按时、足额向工会拨放经费。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给予工会适当的经费补贴。

工会在其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可举办相关产业,以扩大工会经费来源,为学校教职工群众谋得利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的财产、经费,以及所属由国家和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用人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本章程皆在落实《工会法》的实施,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工会委员会。

版权:2018-2020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工会委员会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1号       邮编:451191

电话:0371-62436126              邮箱:sdgh612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