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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11 来源部门:招生办公室 浏览人次:次 责任编辑: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级教育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市、下同)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由招生办公室和卫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办公地点设在各级招生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工作,督促、检查体检工作进行情况,及时处理体检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市要设立中心体检组,其主要职是: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处理各市县体检中的疑难问题,确保体检质量。县设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3月底前将各市体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各体检医院()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各体检站考生上站时间安排等方面材料上报省招办普招处。

  
2、各地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具有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的各科医师、护士和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人员安排应注意新老搭配,每年人员更新原则上不超过1/3。眼科色觉检查应派专科医生或护士检查。

  
主检医生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所有参加招生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医务人员,须回避自己亲属的检查。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不要变动太大。

  
3、体检前应组织体检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时间不得少于一天,坚持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并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奖惩办法。

  
4、体检前,县招生办公室和体检站要向考生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考生体检守则》。

  
5、体检领导小组和县招生办公室要安排好体检人员的生活,合理安排每日体检工作量,注意劳逸结合,确保体检质量。

  
6、体检时间应安排在515前结束。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高考分数达到控制分数线后,应参加军队院校招生的身体复检或补检。

  
7、对送检单位的要求:
  
①体检前持介绍信到县招生办公室领取体检表,分发给考生,指导他们认真填写体检表中考生应填部分。要特别强调有既往病史的如实填写。考生照片由县区招生办直接打印在体检表上。
  
②要向考生宣传体检注意事项,如保证充足睡眠、防止感冒、休息眼睛,不乱服药物以及体检前、体检中和体检后应注意的事情等。
  
③指派专人带队,协助做好组织工作。解决好考生参加体检所需的交通工具、食宿、保健等问题,特别注意考生的安全。
  
④带队人员要协助体检站维护好体检场所的秩序。
  
⑤体检后应及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并指导考生结合自身条件正确填报志愿。

  
二、体检工作的实施
  
  
1、体检站要做好体检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制作体检站平面图,张贴有关文件规定和检查标志,建立体检门岗值勤制度,并设专职人员维护秩序。体检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凭证出入,严禁无关人员和考生家长进入体检场地。对考生或体检人员弄虚作假,扰乱体检秩序者,要严肃处理。

  
2、在学习体检《指导意见》和技术培训的基础上,各县区应先安排适当数量的考生进行试检,以及填涂卡演练总结经验之后再全面展开工作。

  
3、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预防交叉感染,仪器要每日校正,试剂应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4、体检要有秩序地进行。考生体检时,各科医师和带队人员应注意检查核对考生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防止漏检、错检。如发现冒名顶替、涂改表格者,应拒绝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

  
5、体检时,体检表要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能由考生自带。考生进行X光胸透和抽血化验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和作弊。体检结束后,肝功能化验单由县区招办集中保管备查。

  
6、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防止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必须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疾病名称、化验结果、体检结论、体检医师和主检医师签名以及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均应按照“体检表填涂说明”如实规范地用中文书写,字体要大小适中,清晰便认,要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准确。

  
7、体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8、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于体检的当日采取体检医师、科室负责人和主检三级会诊或集体会诊的方法解决,个别需进一步检查者,应及时安排,而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由市中心体检组集中进行复查。复查只限单科检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由县体检领导小组出具介绍信,并派人陪同。市中心体检组应对复查项目作出明确结论,如对县级体检站的检查结论作出否决的,要在诊断书上详细注明。如果考生对中心体检组的结论还有疑义时,经市中心体检组同意,并派专人持中心体检组介绍信陪同考生到省终检医院进行复查。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考生不按规定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或复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考生健康状况的依据,各级招办均不承认和接受。

  
10、体检结束后,县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准确的将“院校可不予录取”、“有关专业不予录取”、“有关专业不宜就读”等体检指导意见通知考生,作为指导考生正确填报志愿的依据。

  
三、考生体检表信息采集

  
当天体检后的考生体检表由县级招办公室进行全面复核。复核内容主要看体检表各科主检医师有无漏签姓名,填写内容是否清晰、体检表有无涂改、漏项,体检结论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是否齐全等。发现问题,要迅速查明原因,如属工作失误,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组织补检或复检;如属徇私舞弊,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考生体检表由县级招生办公室集中后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出体检表,在体检表上盖章。体检信息全部采集结束后,由县招办将体检表和体检信息软盘报市招办。

  
四、新生入学身体复查

  
新生入校报到注册前,招生学校应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校体检复查工作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体检方面的规定和本校在招生章程上向社会公布的,有关专业体格要求的补充规定。体检复查中发现录取新生有弄虚作假现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和处理意见报省招办,并由纪检部门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属体检部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取消该单位的招生体检资格并三年内不能从事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五、总结

  
各级招办在体检结束后,应做出书面总结。各市体检总结于六月上旬报省招办普招处。

  
1、基本情况和基本作法(突出组织领导和措施)
  
2、考生健康情况分析;
  
3、体检工作发生问题、处理办法及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4、对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和我省实施意见的改进建议。

  
六、其他

  
体检收费标准由市地有关部门商定,医院应按标准收费,交通及食宿费用由考生自理。

  
保送生的体检工作,由市招办指定县级以上符合要求的医院提前单独进行。
 
  
报考军队院校考生的身体复检或补检办法另行规定。

来源: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