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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4-18 来源部门:招生办公室 浏览人次:次 责任编辑:
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招办[2005]177号

各省辖市教育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等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办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为根本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招,加强管理,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确保招生考试安全和公平公正。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整肃考风考纪

  高考事关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组织高考是政府行为。良好的考风考纪是维护高考权威、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各地要充分认识考风考纪的严峻性和加强考试管理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扼制违纪舞弊的发生。

  要抓好以监考员为主体的考试队伍建设。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是每个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要认真落实《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监考员选聘与管理。要加强师德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各类考务人员都要集中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要提高监考教师待遇,维护监考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监考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列入对教师全面工作考核的内容,与教师评先、任职挂钩。对于监考员不负责任,甚至违规违纪、参与作弊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教师资格,直至开除公职。继续实行和完善县与县推磨交换监考制度,同时,由省统一组织,原则上按每10场一人,跨省辖市异地派遣、定点包场巡考。省、市两级派出的巡视员,考点要统筹安排;县级除包点领导外,可以不再抽调本地人员安排巡视。

  严格执行涉考人员“禁酒令”。高考期间(6月6日至8日三天),各级各类涉考工作人员严禁饮酒。接待外地巡、监考和上级领导,都一律安排工作餐,不得超标准接待。对不执行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均按违纪处理。

  严格考点考场管理。各地要加大硬件建设投入,所有考场都要配备金属探测器,所有考生进场都要接受检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安装使用电视监控考场、手机信号屏蔽器。监考员、巡视员和所有考务人员也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每科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考试期间,除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巡视员之外,非特殊情况,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考前,各地各校都要集中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和诚信教育,要让每个考生了解考试规则和违规处理规定,每个考生都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参加考试的违纪舞弊记录作为一项内容载入考生个人电子档案,录取时向高校提供。

  严格考生报名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高考报名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接收非本县(市、区)考生报考。各地不得向中学、中学不得向班级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高考升学率作为对中学和教师进行考评的依据。各中学不得组织、纵容高二学生报考,不得到外地外校拉生源。招生部门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审验有关证件,审核人员要签字负责,出了问题要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对同一考生异地、重复报考的,要取消考试资格;对骗取报考资格的高二学生和高校在校生,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二、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安全保密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和首要任务。要继续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狠抓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控。考前,要组织安全保密专项检查,所有保密室重新核发使用许可证,确保条件达标、培训到岗、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消灭死角,不留遗漏。全省统一要求增设保密室外围的电视监控设备,对保密室周边环境进行监控。严格高考试卷往返考点的途中、考点至考场的途中和备用卷的安全管理,考点启用备用卷必须严格使用手续。加强对考生报名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等电子档案内容和网上录取系统的管理与监控,确保信息安全。

  三、做好外语听力测试工作,调整听力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教育部精神,今年我省高考中继续进行外语听力测试,仍使用教育部统一的含有听力的试卷,按照全国统一时间进行。其中,笔试部分总分值为150分,计入考生总成绩;听力部分总分值为30分,不再计入总成绩,而是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供高校在录取时参考;在120%的投档范围内,如何使用听力成绩,尊重录取学校的意见。

  外语听力测试是每个考生的必考内容,是考试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继续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前做好设备调试,进行模拟演练,对听力测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周密的应对措施,确保听力测试顺利进行。

  四、认真执行招生政策,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继续认真执行教育部不“点招”的规定。对高校投放的调整计划,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高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和乱收费。高校的各类招生都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收费标准,并在报送生源计划时注明,由省招办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凡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省招办不得安排其招生。

  严格规范独立学院招生行为。独立学院要全面如实介绍学校办学性质、条件和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所有招生收费都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以及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查后方可发布。严禁未经省招办擅自组织生源、未经省招办核准拟录取名单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严格各种特殊形式招生管理。规范艺术院校专业考试、专业成绩使用办法和录取规则。规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工作,招生学校要严格把关,做好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学校提交核准的拟录取考生名单,由省招办在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示。民族预科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招生计划集中公布,单设志愿,集中投档,若学校生源不足,剩余计划收回全省统一使用。严格执行定向就业招生政策,生源面向全省,严禁利用定向就业招生政策指定生源、随意降低考试成绩要求和向考生乱收费。对外语非通用语种、保送生、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等招生形式,公开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加强对测试过程的监管,公示备选资格考生名单和录取结果。

  五、进一步做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工作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实施的重点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招办和高校、中学招生服务体系,各级安排专门人员,公布咨询电话,对考生来访、来电咨询及申诉做好接待服务,及时处理考生反映的各种问题。以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为主要平台,发布招生信息,公布录取结果,公示各类照顾对象名单,为考生提供免费信息查询服务。继续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社会媒体和信息渠道宣传招生政策,公布录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当批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面向社会公布缺额,征集志愿。

  继续做好招生咨询服务。各级教育、招生部门和高校要健全服务体系,使咨询工作日常化,服务经常化。在考生填报志愿期间,要集中精力重点做好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全国性的高招网上咨询周活动,各级招生部门和高校要安排熟悉政策、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对考生的咨询都要做出负责的答复。各高校要积极组织“访校日”等宣传咨询活动,如实宣传和展示学校。县(市、区)招生部门要指导中学、中学要组织班级举办校内考生填报志愿指导活动,使考生的疑问尽可能在校内解决。有条件的省辖市招办可以联合高校举办小规模的现场招生咨询活动。非教育部门不得举办招生咨询活动。严禁中介机构和非在豫招生的普通高校参与咨询活动。活动安全问题“谁主办,谁负责”。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把招生宣传作为重要工作进行专项部署,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积极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加大对招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各种违规招生、乱收费案件,要坚决查处。对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厉查处,尤其是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等学校,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要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招生。省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联合成立打击非法中介招生活动办公室,查处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清理违规招生广告,维护正常招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七、加强领导,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招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保证招生经费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各类考试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层层签订考试管理责任书。上一级教育部门领导要对辖区单位实行领导分包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哪一级、哪个地方出现问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和学校,在评先、表优和教育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要认真落实招生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和廉政建设负责,又要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坚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考试期间,各级要实行严格的值班制度和考试、保密情况日报告制度。各级要安排领导带班,专人值守,保证24小时联系畅通。要提前制定各种应急防范预案,一旦发生影响安全保密、严重违纪等重大事件,各市、县(区)和有关高校须在第一时间内报省招办,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把影响和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附件:河南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河南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报名截止时间全省统一确定为4月22日,逾期不予补报。

  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其设立的报名站报名。考生报名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会考证和学历证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考生报名时,应交验有关证件,缴纳报名考试费、信息采集费,填写《报名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由他人代为报名。因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报名时,须仔细阅读《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拒签者,不接受其报考。

  应届高中毕业生原则上要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也可凭身份证、会考证、户口簿在高中学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其设立的报名站报名,接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必须与会考考籍库名单一致。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入学新生录取名册可在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者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报名。往届毕业生凭身份证、户口簿、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报名,同等学力者凭身份证、户口簿、同等学力证明(由省辖市招办审核)报名。

  凡属于政策性加分照顾的考生,报名时要提供照顾对象相对应的证书和文件的原件,要认真履行审核人员签字、考生确认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要公示,不经公示录取时不得享受照顾录取。

  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我省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要求在我省借考的,须持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公室和我省招办同意借考的证明信,县(市、区)招办可以接受其报名,就地安排参加考试。考试后将答卷密封,以机要件及时寄往借考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公室。

  在河南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须持河南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定居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考场记录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5、县(市、区)招办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

  各省辖市招办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站)公章方可有效。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市中心体检组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并负责处理体检中的疑难问题,保证体检工作质量。 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体检工作应于5月20日前结束。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体检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行为。对弄虚作假或体检不实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确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国统考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省级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机密级事项;全国、省级统一考试及高等学校单独考试考后答卷、启用的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办,省招办接报后立即同时报省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5、考场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6、今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综/理综”,“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下同)、外语(含听力),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文综/理综”分别为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综/理综”每科满分为300分,外语笔试满分150分,听力满分3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不含听力)。听力成绩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等学校,供高校在录取时参考。外语使用教育部统一的含听力的试卷。

  报考高等学校体育、艺术专业的考生,除考试文化科目外,还必须选考相应的术科。

  17、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我省仍然进行外语听力测试,但听力成绩不再计入总分,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等学校,供高校在录取时参考。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日期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学 外语

  19、除外语少数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统考答卷由省招办组织评阅。选择题部分答卷采用计算机评阅,非选择题部分组织评卷教师评阅。

  20、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报名站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成绩通知之后,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查分。接到考生查分申请后,由工作人员核查考生答卷,只查有无漏评及合分错误,不查评分宽严。除分数复查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卷。查分结果由县(市、区)招办通知考生。考生查分缴纳手续费(每科5元),对查出成绩有误的予以更正,并退还手续费。

  22、考生高考答卷自考试结束起,由省辖市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保存半年,保管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查阅、分析、复印和损坏答卷,保管期满可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六、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24、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应按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报送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等的主要内容。凡招生章程中无学费标准或学费标准待定的,我省不予公布招生计划和安排招生。

  25、省招办负责汇总在我省招生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在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www.heao.com.cn)向社会公布。

  七、填报志愿

  26、考生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全国统考之后、通知成绩之前,填报提前录取院校和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录取院校的志愿。第二次在高考成绩通知考生之后,填报本科三批志愿和高职高专(含电大普通专科班)院校志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录取过程中,对报考生源不足的院校,省招办按批次向社会公布学校计划缺额,重新征求考生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填报。征求志愿安排在当批录取后期进行。

  27、考生填报志愿,应依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招生专业目录(含录取期间公布的缺额计划),参考院校招生章程,准确填写志愿表(卡)。考生志愿表(卡)须按规定时间上交县(市、区)招办,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各县(区)招办指导中学、中学组织班级举办校内指导考生填报志愿活动,为考生解惑答疑,但要注意指导不误导,参谋不替代。

  28、考生在填报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对于体育、艺术、军事、公安院校、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院校,只能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否则该批志愿无效。

  29、考生每批可按顺序填写两个学校志愿和四个平行志愿。其中第一、二志愿可以各填报五个专业。第三志愿可填报四个平行学校,每个学校可以各填报两个专业。以上志愿均须填写是否同意调剂专业或系(科),不填视为不同意调剂。民族预科志愿填报在每批单独设定的位置。填报一所招收民族预科的学校志愿。

  定向就业专业必需填报在第一志愿中。

  提前批、本科一批及征求志愿均设置调剂学校志愿栏,考生须填写是否同意调剂,不填视为不同意调剂。其他批次不设置调剂学校志愿。艺术本、专科志愿栏中,也不设置调剂学校志愿。

  30、考生填写志愿表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组织验收,在规定时间内将志愿信息输入计算机后打印志愿表,并由考生确认签字,逾期不签视为放弃。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除对改动志愿的考生进行必要的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1、考生填报志愿要兼顾个人志趣和国家需要,还要根据学校收费、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慎重选报,真正体现考生自己的意愿。

  八、录取

  32、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招办要保证相互联络通讯的畅通。

  33、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和高职高专二批。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规定的司法类专业、体育和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航海类学院的航海类专业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提前录取;进入“211工程”项目高校和省批准高等院校的本科专业本科一批录取;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专业本科三批录取。其他院校的本科专业本科二批录取(体育、艺术类专科专业与本批同时录取);本科院校专科班和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经我省批准参加高职高专一批录取的专业参加高职高专一批录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短期职业大学(地方大学)、本科院校设置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校高职高专专业、成人高校高职高专专业及电大普通专科班参加高职高专二批录取。高校如有特殊情况希望调整录取批次,应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

  34、定向就业招生随相应的批次的第一志愿同时录取。

  35、民族预科计划随相应的批次录取。民族预科计划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若学校生源不足,剩余计划收回全省统一使用。

  36、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各批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120%以内,省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37、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38、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9、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0、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1、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2、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使用。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

  省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投档。省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43、对各批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省外院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查决定。

  44、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档之后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是按志愿降分录取,还是在原分数线上通过向社会征求志愿完成计划,由学校提出意见,省招办审核确定。降分幅度由省招办根据计划缺额和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0分。

  45、下列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表彰者(须具备表彰证书和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河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一等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和秩序册)的考生。

  46、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加分照顾省外院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查决定。

  47、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48、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在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不足时,经省招办批准,适当降分,由学校审查录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省外院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查决定。

  49、以上加分规定不累积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录取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

  50、下列考生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役兵;
  (2)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

  51、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统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生源所在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53、高等学校根据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招办和高等学校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54、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报名表、体检表、志愿表),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管理。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学校。

  各级招办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一律不得向未经省招办批准录取的考生、学校提供档案。档案保存期为录取结束半年,保存期满县招办将考生学籍档案退回毕业中学,高考的报名表、志愿表、体检表等有关表格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6、考生可登陆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www.heao.com.cn),或到市、县招办查询。

  57、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 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籍部门要求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被外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仍按以往规定执行。学校所在省不要求迁户口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比照本省院校的办法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8、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招办,最迟不得超过10月20日前。

  省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本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9、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招办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省招办须在8月25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本省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

  60、本省高职高专二批院校按1:1.2发档,投档后暂不办理录取审核手续,待新生报到结束,按实际报到人数办理审核录取手续。如果报到人数达不到原计划数(不含调节计划)的,重新公布计划差额,征求志愿补充投档和录取。

  61、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等学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新生入学复查

  6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63、学校复查后,对入学复查清退的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

  十、招生经费

  64、各市、县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5、考生报名时应按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务费,按豫财办综[2005]9号文件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等学校按豫计收费〔2003〕962号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6、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6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它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5)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或在考试中不履行职责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执行。

  6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9、对严重违规招生的招生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二、附则

  70、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和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招生、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以及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和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招收优秀专科应届毕业生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71、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