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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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原有资产管理系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效益至上的原则,在逐步予以充实和更新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购置、自制、调入及赠送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学校,不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办法办理仪器设备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与学院(部、处、中心)二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总务处负责对全校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主要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并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协助主管领导做好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设备处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做好仪器设备的增减登记和统计工作。
3. 负责1000元以上(含1000元)仪器设备固定资产、1000元以下至200元以上(含200元)仪器设备低值资产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耗材的管理工作。
4. 负责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台账,监督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工作。
5. 定期组织账、物、卡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物、物卡相符,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6. 检查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状况,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拆除、改装和报损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 根据该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台账,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积极配合设备处进行各项账、物、卡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物、物卡相符。
3. 及时向设备处报备本单位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并及时更改数据。
4. 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各类仪器设备,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校外。
5. 加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账,专人管理。
6. 负责选派责任心强和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兼任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应力求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及时补岗,并与设备处、总务处分别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七条 单位资产管理员有关设备管理职责:
1. 负责本单位新购置设备的统一登记入账工作,到设备处办理设备登记手续,到总务处办理资产领用手续。
2. 负责检查本单位设备(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低值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设备标签的张贴情况。
3. 负责本单位的设备变动,及时办理转入、转出的相关转移手续,并将变动凭据递交设备处、总务处。
4. 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报废手续并递交设备处、总务处。
5. 负责本部门单价在1000元以下至200元以上(含200元)仪器设备低值资产以及实验室耗材的建账管理工作。
6. 协助总务处、设备处完成学校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登记

第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学科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本着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优化配置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或积压浪费。

第九条  各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包括科研项目需委托合作方代购仪器设备),必须先向设备处提出购置申请,填写我校《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详细标明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数量、参考金额、经费来源,按工作流程审核签准后由总务处组织采购。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优价,杜绝伪劣产品入校。

第十条 凡购置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按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购置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审核、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单位要及时通知设备处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进行认真负责的技术检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采购单位要及时与供货方协商,以便办理退货、更换、索赔等手续。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设备处办理登录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所购仪器设备需通过设备管理系统打印出台账清单,设备处确认无误签字后,总务处验收入库,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总务处办理资产领用手续,经设备处、总务处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计价转账调入或国内、外无偿捐赠(包括协作单位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同样办理验收、登记、调拨、建档手续。接受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持有关资料或单据到设备处、总务处、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第十五条 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 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设备处应经常了解和研究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做到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设备维修项目由设备处、总务处共同管理, 每年按仪器设备的造价及新旧程度预算仪器设备改造、维修经费。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

第十八条 全校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在本单位使用。校内单位之间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时,经双方单位领导协商同意,办理必要的借用手续,用后要按时返还。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九条 校内借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要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拨时,属于不同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由设备处核定后,和总务处共同办理调拨手续。属于在使用单位范围内的调拨,由使用单位决定,并将调整、调拨情况报设备处。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以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调剂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设备处审批,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调剂。

第二十二条 凡退休、辞职、退职、调出等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向所在单位移交自己所使用、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还,所在单位有责任追回。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外借管理:
1. 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一些特殊情况,如经学校批准的共建共享等校外合作项目以及其他外借项目等,洽借仪器设备的院外单位,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及院批文,到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
2. 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须在不影响本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进口仪器设备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才能借用。
3. 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书面告知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并签字确认。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及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 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 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 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 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 因其它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 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第二十九条  对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条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 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 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 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 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 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6. 对照相器材、摄像机、电视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校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处理单》,然后按赔偿处理权限进行处理。赔偿处理权限:
1. 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各学院(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2. 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学院(中心)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报校长批准执行。
3. 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各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和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董事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第三十三条  损坏或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学院(中心)赔偿。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

第三十四条  报废处置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最后环节,也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凡纳入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严重损坏不可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丢失等原因、均可申请报废。

第三十五条  凡是需要报废的设备,须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写明报废理由,根据设备价值,由设备处、总务处共同邀请专家或技术人员组成设备报废审核小组,进行认真核实后,确应报废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五联报废单并联合签字。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填写报废单时,要参照设备卡片正确填写单位名称、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分类号、规格、单价、购买日期等项目内容。注意:
a.分类号只取前两位。如:分类号05010105,填写时在分类号栏中填写"05"。
b.相同设备(相同的名称、分类号、规格、单价、购买日期等)可填写在同一张报废单中,设备号要按排序的顺序填写。台件数要填写在单价的后面。如:单价为2000.00 元,共报废5台,应写为2000.00×5。
c.填写报废单样本: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单
字 号 申报单位:XXX实验室 20XX年X月X日
名称 XXXX 设备编号 XXXXX 分类编号 XX 制造厂 XXXX公司
规格 XXX 购置时间 XXXX 原价值XXXX元 经费 选择XXX或捐赠等
报废原因及单位负责人意见: 如设备陈旧,零部件损坏,已无修复价值,申请提出报废。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XXX
设备报废审核小组鉴定意见:此设备是XX年代产品,确属淘汰设备,已无使用价值。 鉴定人签字:XXX  XXX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设备处和总务处签署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
备注:回收后盖“残值校收”章、丢失的盖“丢失”章及其他备忘录事项。

第三十七条  以上环节完成后,每台报废设备的报废单必须带全相应的两级设备卡片一并由设备处汇总,报送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大型设备报废需校长批示及签名。

第三十八条  批准报废的设备统一由总务处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特殊情况需办理设备报废留用的(包括拆除部分零部件),应由设备处、总务处明确签署“同意报废留用”,同时建立报废留用帐,按低值耐用品纳入管理。第4,5联返回设备处、总务处销帐、保管备查。报废仪器设备处理收回的残值,应根据我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设备丢失办理报废,应另附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及院的处理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设备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申购教学软件可行性论证报告.docx
附件【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doc
附件【仪器设备调拨申请单.docx
附件【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