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为了贯彻学院“三严”要求,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促进学风建设,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将严查考试纪律,现将《教师服务考核办法》关于监考的相关内容摘录出来,请各系部通知监考教师学习,监考违纪人员按《教师服务考核办法》规定处理,列入人事考核。
《教师服务考核办法》第三章减分,关于监考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本院教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查明属实,除由有关单位予以通知外,并分别减分:
一、无故不到监考者,一次减十二分。
二、监考不负责者(如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减十分。
三、冒名顶替考试未能发现者,减八分。
四、执行监考擅自离考场者,减八分。
五、监考时看书报,或批改作业、试卷,或接打手机、收发短信,或打瞌睡者,每次减十分。
六、考场秩序杂乱者,每次减十分。
七、学生有夹带、抄书等重大作弊情事,未能发现,而被巡回监考人发现者,每次减六分。
八、临时规定考场有关事项未执行者,每次减六分。
第三十条 教师监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有关单位通知,每次减四分:
一、有学生左顾右盼,低声说话,未加纠正者。
二、交卷时,考场内有学生围集一堆者。
三、规定学生事项未执行者。
四、考场门窗外有学生向场内传言、围观、未即逐退离者。
五、不记载监考记录或记载不实者。
六、经巡考人查报,其他有违监考人员职责之情形者。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事先同意,自行请本院教师代监考者减八分;未经学校事先同意,自行请外校人代监考减十六分。
教务处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