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国际化办学,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学院与境外多所高校开展了学生交流学习活动。为规范学生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基于校际协议,被派往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
第二条选派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课程需与其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第四条外事办负责拓展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手续,以及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完善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培养机制,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赴境外期间选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等手续。
第六条各系部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学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学习研修计划。
第二章选派
第七条选派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二、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八条选拔程序
一、外事办制定下一学期选派学生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计划,并向相关系部发布可推荐的学生名额。
二、相关系部组织学生填写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并向外事办提交推荐学生名单,名单需综合学生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和外语水平等进行排序。
三、外事办根据下一学期选派计划对学生进行选拔,确定初选名单,报院领导审批,确定派出人选。
四、外事办组织获得资格的学生签订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交存保证金。
第九条派出程序
一、教务处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外事办组织学生准备申报材料。
三、学生办理请假手续。
四、外事办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给接收院校,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联络接收院校协调安排接站事宜。
五、对于确定派出后无特殊原因而放弃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任何赴境外交流项目。
六、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1~2学期。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定期向外事办汇报情况。若有违纪违规现象,按接收学校规定执行,并记入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在境外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暂按照教务处制定的《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赴台交流学生返校补修课程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若学生在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外事办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三条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校。若学生在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国(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院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交流期满后需按期返校并向所在系部报到。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交流期满一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将境外院校开具的成绩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为学生办理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等手续。
第十六条返校后,学生有义务向外事办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四章费用
第十七条赴境外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仍需正常缴纳我院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合作交流协议缴纳接收院校所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赴境外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办理证件费及接收院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十九条在交流期间,接收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赴境外交流学生自主支配。
第二十条其它相关费用问题如与以上三条不一致的以项目协议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提及的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细则,由教务处和学务处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