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其一)

作者:王作安     时间:2018-06-10 责任编辑:王佳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长期以来,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形成了关于我国宗教问题的理论,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宗教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就宗教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具有鲜明的群体特征,对执政党来说它不是个人的私事。我国有近2亿信教群众,要把目光聚焦到信教群众身上,离开信教群众谈论宗教问题是缘木求鱼。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团结信教群众,敌对势力也在争夺信教群众,试图把其变为同党和政府对抗的力量。因此,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就是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

辩证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只看到宗教的消极作用而看不到其积极作用,或者只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而看不到其消极作用,都是片面的。不能因为宗教有积极作用就放任自流,也不能因为宗教有消极作用就如临大敌。宗教的社会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宗教发挥积极作用,但也需要妥善处理一些新的复杂问题。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这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宗教发展的必由之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我国各宗教真正成为中国宗教,而不是“宗教在中国”。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国宗教发展,用中华优秀文化涵养我国宗教文化。支持我国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的同时,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自觉抵御境外渗透,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影响。同时要看到,我国宗教中国化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行稳致远。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教制宜,注重实际效果。

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其中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居于核心地位。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要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宗教活动,鼓励宗教主动适应和服务社会。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不因信教或者不信教产生权利和义务不一致的现象,促进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实现宗教关系和谐。同时,支持我国宗教在独立自主、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同外国宗教的交流互鉴,但不受外国势力干涉和支配。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需要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注意划清宗教与非宗教的界限,并非涉及宗教的都是宗教问题,不能把宗教问题泛化。抓紧完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将涉及宗教的其他社会事务尽量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调节,使宗教组织、关系、行为都有明确规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领域的问题,带头依法办事,防止拍脑袋决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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