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助公告   >   正文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读)活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次  来自: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创办人办学理念,落实“三心”的要求,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会计室、出纳室等部门,配合学务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务处劳动卫生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责是:

1.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按照院领导要求,制订并不断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组织各系选送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发放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3.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4.协调各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岗位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充分发挥勤工助学活动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健康成才。

5.协调各系及用人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要求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年初向学务处申报,经学务处、财务部门初审后呈送院领导审批,批准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审批,申报程序参照固定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

第九条 每学年初学务处依据核准的工读岗位,参照各系学生人数,分配勤工助学指标。学生报到后第一周,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各系按照扶困优先的原则选送学生报学务处劳动卫生科,劳动卫生科审核后,结合学生自身状况和岗位要求向各用人单位分派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卫生科作出书面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报酬发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关心勤工助学学生,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岗位培训,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规范勤工助学管理,指定负责人员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工作,对勤工助学工作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聘勤工助学学生,因故解聘勤工助学学生的要向学务处劳动卫生科提交书面说明,学生如有异议可向学务处劳动卫生科提出书面申请,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需要提前中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学务处劳动卫生科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未经批准,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不履行勤工助学岗位义务或不遵守劳动纪律,或月工作效果考核不合格的;

4.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5.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操行成绩降等的;

6.其它不符合勤工助学要求的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每月初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学务处劳动卫生科报上月工读情况月统计表,劳动卫生科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用人单位工读情况月统计表核算出每名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经财务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后经各系发放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咨询投诉电话:0371-62436226  资助咨询投诉联系人:刘老师 张老师  邮箱:101379@shengda.edu.cn

地址: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行政楼二楼206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