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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商店水电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人:刘昊  来源部门:总务处  浏览人次: 次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dhd

食堂、商店水电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1998年10月29日升总字3411号订)

(2010年7月9日升总字3137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食堂、商店内水电设施的管理,规范维修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根据学院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协议之有关条款,各承包商必须对其房屋内水、电、木等设施承担责任,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三条 食堂及商店内水龙头、灯、电棒、开关、门锁、玻璃等易损的设施如有损坏,各承包商应写维修申请单并提供材料,经事务科批准后派人维修,食堂后厨维修部分根据所签协议办理。

第四条 对于损坏的水电等设施,承包商私自维修者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按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条 本院维修人员未经批准而私自为承包商维修并补充新材料者,一经发现按人事考核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经院长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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