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日升总字3397号订)
(1997年6月3日升总字3227号修订)
(1998年3月11日升总字3078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本院用电管理隶属于总务处事务科。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本着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使用所配之电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连接电器,否则,以人事考核论,并由当事人承担所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财物损失等)。
第三条 各楼舍的日常用电管理,由各楼管理员负责(含教学楼、办公楼),宿舍、办公室,教室及值班室严禁私拉电源线和使用做饭、烧水、取暖之电器,违者,除没收电器,并处以100元罚款外,学生报学务处按学生奖惩办法处理,教职工报主管部门按考核办法处理,楼管理员报主管部门以人事提醒一次处理,对一学期抽查中,没有发现违章用电的楼舍,总务处对楼管员报人事建议给予嘉奖一次。
第四条 各楼管理员按规定的供电时间表统一开关,违者第一次以人事提醒一次论处,第二次给予申诫。
第五条 外单位业务,照明之用电需向事务科申请,批准后电工挂表按计量标准每月五日前向本院定时缴纳电费,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条 施工单位用电由营缮科或相关部门出示证明交事务科电工挂表后使用,施工完毕后由营缮科或相关部门从工程中扣除电费,违者罚款200元,并对其工程负责人以人事提醒一次论处。
第七条 其他场所用电由相关人员负责,负责人要随时留意开启电源时间,避免不必要的持续使用之浪费,否则,以人事考核论处。
第八条 事务科电工有权按照供电时间检查各部门用电实况,发现违章、浪费用电者,可立即没收电器,并报有关部门按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总务处事务科作好安全节约用电管理,对工作突出者,总务处有权报人事申请给予嘉奖。
第十条 每月由院办组织总务处、学务处有关人员参加全面检查一次,总务处事务科不定时抽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