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领用办法
(1996年12月11日升总字3436号订)
第一条 本院各部门领用物品均依本办法实施。
第二条 领用物品需填写“升达大学财物领用单”,各部门得于每学年初到保管室依需领用此单。
第三条 领用人应清楚填写(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单内有关栏目:名称、单位、请领数量、用途及领用人。
第四条 领用人在完成第三条之后交其单位主管核实签章,再送总务处主管填写实发数量并签章,贵重物品之领用还需经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在完成第三条、第四条手续后领用人持单到保管室交保管员进行物品分类,加盖发出印章并记入物品帐后发放物品。
第六条 如以旧品换领新品,领用人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换新)字样,经核准后连同旧品向保管员换新。
第七条 如无请领之物品,保管员在附记栏中注明原因,将领用单退还领用人。
第八条 物品领用部门之主管应不断检查本部门所领用物品的使用效果,并将不适用物品退还保管室。
第九条 本办法经领导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