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宿舍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3日升总字3658号订)
(1997年1月20日升总字3042号修订)
(2002年3月4日升总字3013号修订)
(2010年7月9日升总字3137号修订)
第一条 教职工宿舍之管理隶属总务处事务科。
第二条 教职工宿舍供本院专任教职工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宿他人,非本宿舍住宿人员进宿舍要出示证件进行登记,经楼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应遵守本院的规章制度,配合管理员的管理搞好安全、卫生。
第四条 教职工宿舍每间房配置木床两张、桌子一张、衣柜一个、木椅两把。住宿人员应爱护公共财物,如有人为损坏,亦应照价赔偿。
第五条 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不许在宿舍内酗酒、赌博,不得高声喧哗嘻笑,周末在宿舍打扑克等娱乐活动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原则,对影响他人休息的,楼管员应立即劝阻,不听劝阻或第二次重犯者管理员有责任用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部门按考核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要自觉节约用水、电,不得使用电器用于烧水、做饭,违者按考核办法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做到人走断电、锁门,以保财产安全。因工作调动搬出时,需管理员核查房间内家具,缴钥匙。
第八条 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应在晚上11点前回宿舍就寝,特殊情形者向管理员说明并认真登记。
第九条 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应爱惜宿舍环境,讲究卫生,在卫生间不随便便溺,便后冲水,吸烟应在自己室内,烟头不许乱扔,鞋袜不允许放在走廊,如有违反楼管员应向相关部门报告按考核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