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大 学 生 应 当 具 备 的 法 律 意 识
大 学 生 树 立 法 律 意 识 , 是 现 代 化 法 制 建 设 的 要 求 , 也 是 成 为 一 名 合 格 的 接 班 人 的 需 要 。 而 作 为 大 学 生 , 应 当 具 备 哪 些 法 律 意 识 呢 ?
首 先 ,应 培 养 学 生 依 法 办 事 的 思 想 观 念 。 不 仅 要 遵 纪 守 法 , 而 且 要 监 督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 坚 决 同 一 切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 使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得 以 真 正 实 现 。
其 次 ,应 培 养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最 高 权 威 的 观 念 , 树 立 法 律 权 威 即 尊 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权 威 。 任 何 个 人 和 机 关 、 组 织 都 不具 有 超 越 于 法 律 之 上 的 权 力 , 都 必 须 依 法 办 事 , 坚 决 反 对 “ 权 大 于 法 ” , “ 人 情 大 于 法 ” 的 法 律 虚 无 主 义 观 念 。 使 大 学 生 认 识 到 自 己 在 国 家 生 活 中 所 处 的 地 位, 无 条 件 地 服 从 和 遵 守 国 家 的 宪 法 和 法 律 。
再 次 ,也 即 最 重 要 的 一 点, 即 应 培 养 大 学 生 权 利 义 务 相 一 致 的 观 念 。 法 律 最 主 要 的 精 神 即 强 调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统 一 性 。公 民 要 正 确 对 待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既 要 依 法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公 民 的 权 利 ; 也 要 履 行 法 律 赋 予 公 民 的 义 务 。 让 大 学 生 形 成 正 确 的 公 民 意 识 , 以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为 武 器 , 捍 卫 自 己 的 正 当 权 利 。在 享 有 个 人 所 拥 有 的 权 利 时 , 不 忘 尊 重 和 承 认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忘 履 行 对 国 家 , 对 社 会 ,对 他 人 的 义 务 。 同 时 , 应 杜 绝 一 切 不 劳 而 获 的 错 误 思 想 , 培 养 只 有 付 出 才 有 收 获 的 良 好 观 念。
另 外 ,应 培 养 大 学 生 法 律 与 自 由 相 统 一 的 观 念 。 我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从 各 个 方 面 规 定 了 公 民 的 权 利 义 务 , 人 们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以 内 , 有 着 极 为 广 阔 的 自 由 活 动 天 地 。 公 民 在 行 使 自 己 权 利 时 , 要 慎 重 考 虑 自 己 的 言 论 、 行 为 的 社 会 效 果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大 学 生 应 树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与 法 制 密 切 联 系 的 自 由 观 , 珍 惜 和 维 护 安 定 团 结 的 局 面 。
最 后 ,应 培 养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观 念 。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主 要 指 公 民 不 分 性 别 、 民 族 、 种 族 、 职 业 等 一 律 平 等 地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 平 等 地 承 担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 不 管 是 什 么 人 , 只 要 是 犯了 法 , 都 要 依 法 受 到 追 究 。 公 民 在 运 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 不 允 许 任 何 人 享 有 特 权 。 平 等 原 则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与 法 律 的 精 髓 , 也 是 邓 小 平 同 志 一 贯 强 调 的 法 制 原 则 , 所 以 要 教 育 大 学 生 树 立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观 念 。
二 、大 学 生 法 律 意 识 的 培 养
( 一 )进 行 普 法 教 育
要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法 律 意 识, 必 须 采 取 多 种 途 径 和 灵 活 多 样 的 方 法 。 1998 年 教 育 部 关 于 “ 两 课 ” 课 程 设 置 意 见 中 提 出 , “ 法 基 ” 课 通 过 让 大 学 生 学 习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观 点 和 邓 小 平 民 主 法 制 思 想 , 基 本 的 法 律 基 础 , 理 解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基 本 精 神 、基 本 规 定 , 理 解 和 实 践 十 五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 依 法 治 国 ” 的 基 本 方 略 , 提 高 对 法 的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 从 而 增 强 大 学 生 法 律 意 识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 在 大 学 教 育 中 要 坚 持 高 校 的 普 法 教 育 。
在 对 学 生 进 行 普 法 教 育 中,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第 一 、教 学 内 容 的 选 择 。“ 法 基 ” 课 属 大 学 课 程 中 的 公 共 课 , 课 时 少; 因 此 在 教 学 中 , 内 容 的 选 择 尤 为 重 要 。 应 充 分 考 虑 学 生 的 特 点 与 需 要 , 有 针 对 性 地 突 出 重 点 , 在 “ 少 而 精 ” 方 面 作 文 章 , 应 讲 授 与 学 生 有 一 定 联 系 的 部 门 法 , 如 民 法 、 刑 法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劳 动 法 等 , 由 于 与 学 生 密 切 相 关 , 因 此 也 容 易 提 高 学 生 兴 趣 , 增 强 普 法 效 果 , 从 而 使 学 生 通 过 普 法 教 育 了 解 法 律 ,懂 得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二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以 往 的 普 法 教 育 , 教 师 多 采 用 讲 授 单 一 的 教 学 方 法 , 使 学 生 上 课 提 不 起 精 神 , 更 不 用 说 去 努力 学 习 法 , 以 法 保 护 自 己 。 因 此 , 加 强 对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进 也 是 真 正 提 高 普 法 效 果 的 有 效 途 径 之 一 。 在 教 学 中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方 法 ,比 如 课 堂 讨 论 、案 例 分 析 、录 像 等 多 媒 体 教 学 , 提 高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才 能 使 普 法 达 到 我 们 所 要 达 到 的 效 果 。
( 二 ) 多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与 法 律 有 关 的 活 动
只 是 通 过 开 设 法 基 课 程 ,进 行 普 法 教 育 ,不 足 以 使 学 生 真 正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 普 法 教 育 毕 竟 过 于 抽 象 , 要 真 正 唤 醒 学 生 的 法 律 意 识 , 应 采 取 一 些 更 具 体 , 更 行 之 有 效 的 办 法 , 针 对 大 学 生 年 龄 及 性 格 特 点 , 把 法 律 意 识 的 培 养 同 组 织 活 动 相 结 合 、达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
1.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 模 拟 法 庭 ” 活 动 。 学 生 通 过 自 己 模 拟 法 官、 律 师 、 检 察 官 、 被 告 等 角 色 , 能 更 加 深 刻 地 掌 握 我 国 一 些 诉 讼 法 程 序 ; 通 过 模 拟 对 犯 罪 分 子 的 审 判 , 对 旁 听 的 学 生 也 起 到 震 慑 作 用 , 提 高 他 们 守 法 的 警 惕 性 , 从 而 自 觉 守 法 。
2.组 织 一 些 有 关 法 学 方 面 的 知 识 智 力 竞 赛 。 可 通 过 开 展 以 “ 某 法 ” 为 主 题 展 开 知 识 智 力 竞 赛 , 学 生 通 过 这 一 活 动 , 能 主 动 去 学 习 法 律 内 容 , 提 高 学 法 兴 趣 。
3.可 组 织 学 生 去 法 院 旁 听。 通 过 组 织 学 生 去 校 外 旁 听 法 庭 审 理 , 能 开 拓 视 野 , 也 能 深 入 了 解 社 会 , 从 而 使 学 生 更 深 切 地 体 会 到 用 法 律 保 护 自 己 的 重 要 性 。
4.对 于 社 会 上 的 一 些 著 名 案 例 , 诸 如 “ 胡 长 青 受 贿 案 ” 、 “ 远 华 特 大 走 私 案 ” 等 一 些 重 大 复 杂 案 例 ,可 组 织 学 生 看 录 像 , 或 请 有 关 办 案 人 员 或 著 名 法 学 专 家 来 校 开 讲 座 , 既 能 让 学 生 了 解 事 实 ,也 能 更 深 切 体 会 法 律 的 权 威 , 树 立 “ 法 大 于 权 ” 的 论 点 , 从 另 一 层 面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法 律 意 识 。
5.要 将 培 养 学 生 法 律 意 识, 转 变 大 学 生 错 误 观 念 , 同 重 视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文 化 思 想 道 德 水 平 , 培 养 学 生 正 确 的 价 值 观 结 合 起 来 。 一 个 人 树 立 了 正 确 的 价 值 观 、 道 德 观 , 就 为 其 法 律 意 识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提 供 了 主 观 条 件 。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明 确 指 出 : 要 培 养 大 学 生 法 律 素 质 , 并 把 法 律 素 质 作 为 现 代 人 素 质 的 主 要 方 面 。 大 学 生 是 未 来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骨 干 力 量 , 不 学 法 , 不 懂 法 , 没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知 识 . 就 不 适 应 时 代 需 要 。 因 此 , 我 们 应 努 力 提 高 法 学 教 学 质 量 , 真 正 培 养 出 一 批 具 有 全 面 法 律 意 识 的 大 学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