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的 精 髓
去 年 9月 1日 ,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新 的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全 面 施 行 , 新 《 规 定 》 的 核 心 思 想 是 : 育 人 为 本 , 依 法 治 校 。 新 《 规 定 》 以 培 养 高 素 质 人 才 为 中 心 , 以 遵 照 法 律 为 前 提 , 以 人 为 本 地 制 定 各 项 规 定 , 实 现 了 学 生 权 利 、 学 校 自 主 管 理 权 、 国 家 对 教 育 的 监 督 管 理 权 之 间 的 有 机 平 衡 。
首 先 , 新 《 规 定 》 明 确 了 高 校 育 人 为 本 、 德 育 为 先 的 原 则 和 目 的 。 在 总 则 中 增 写 了 “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等 要 求 。 在 具 体 规 定 中 , 增 写 了 学 生 要 “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 成 为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的 模 范 ” 等 道 德 行 为 方 面 的 具 体 要 求 。 这 些 规 定 强 化 了 高 校 育 人 功 能 , 强 化 了 理 想 信 念 教 育 和 道 德 品 质 规 范 在 高 校 学 生 成 人 成 才 中 的 作 用 , 突 出 了 高 校 的 育 人 目 的 。
其 次 , 以 依 法 治 校 , 以 人 为 本 ,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为 指 导 , 明 确 了 学 生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及 权 利 的 救 济 程 序 。
第 一 、 明 确 学 生 权 利 与 义 务 , 取 消 了 与 目 前 国 家 基 本 法 律 不 一 致 的 特 殊 规 定 , 贯 彻 以 人 为 本 的 精 神 。 新 《 规 定 》 增 加 了 学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专 章 ,明 确 了 学 生 所 享 有 的 6 项 受 教 育 权 利 和 应 当 履 行 的 6 项 义 务 。 原 《 规 定 》 对 在 校 期 间 擅 自 结 婚而 未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的 学 生 , 按 退 学 处 理 。 新 《 规 定 》 对 学 生 结 婚 , 不 再 作 禁 止 规 定 。 更 加 体 现 “ 以 人 为 本 ” 的 精 神 , 如 取 消 “ 学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 保 留 学 籍 、 休 学 期 间 , 不 得 报 考 其 他 高 校 ” 的 规 定 ; 开 除 学 籍 “ 不 发 学 历 证 明 ” 改 为 “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 等 。
第 二 、 新 《 规 定 》 以 明 确 法 律 依 据 或 者 行 为 特 征 比 较 清 楚 的 、 易 于 判 断 的 法 律 标 准 、 纪 律 标 准 、 学 业 标 准 、 疾 病 标 准 作 为 处 罚 学 生 的 依 据 , 取 消 了 法 律 依 据 不 明 确 或 者 行 为 特 征 不 确 定 的 处 分 规 定 。 例 如 , 取 消 了 作 为 开 除 学 籍 理 由 的 “ 品 行 极 为 恶 劣 , 道 德 败 坏 ” 规 定 , 增 加 了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 性 质 恶 劣 的 ” 开 除 学 籍 等 规 定 。
第 三 、 对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程 序 更 加 规 范 , 贯 彻 正 当 程 序 的 原 则 , 规 定 学 校 作 出 涉 及 学 生 权 益 的 管 理 行 为 时 , 必 须 遵 照 权 限 、 条 件 、 时 限 以 及 告 知 、送 达 等 程 序 义 务 , 如 规 定 “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 要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 证 据 充 足 、 依 据 明 确 、 定 性 准 确 、 处 分 恰 当 ” 、 “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 须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 “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 送 交 本 人 。 对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
第 四 , 明 确 了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程 序 , 增 设 了 学 生 对 处 分 享 有 陈 述 权 、 申 辩 权 和 申 诉 权 , 体 现 了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无 救 济 即 无 权 利 的 法 治 思 想 。 规 定 学 生 如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 可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如 对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复 查 决 定 仍 有 异 议 , 可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再 者 , 学 校 对 教 育 的 管 理 是 法 律 赋 予 的 一 种 公 共 权 力, 新 《 规 定 》 依 法 明 确 了 学 校 所 享 有 的 自 主 权 。 如 给 予 高 校 根 据 办 学 层 次 、 办 学 类 型 、 办 学 特 色 创 新 管 理 制 度 、 更 好 地 激 发 学 生 学 习 活 力 和 激 情 的 管 理 空 间 , 学 校 自 主 确 定 学 生 学 习 年 限 , 自 主 确 定 具 体 学 习 标 准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 自 主 决 定 学 生 调 整 专 业 , 自 主 管 理 学 生 学 籍 。
最 后 , 政 府 作 为 学 校 的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 必 须 将 学 校 的 权 力 纳 入 政 府 的 依 法 监 督 之 中 。 为 此 , 新 《 规 定 》 要 求 学 校 将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要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告 , 并 向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具 有 一 级 管 理 规 定 的 制 订 权 , 而 是 要 根 据 新 《 规 定 》 履 行 依 法 指 导 、 检 查 和 督 促 高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职 责 。
总 之 , 在 以 人 为 本 , 依 法 治 国 的 精 神 指 导 下 , 新 《 规定 》 依 法 明 确 学 生 、 学 校 、 政 府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职 权 , 有 助 于 发 挥 各 主 体 的 自 主 性 , 最 终 实 现 育 人 为 本 , 依 法 治 校 的 核 心 思 想 , 使 我 国 的 高 等 教 育 再 上 一 个 新 台 阶 。
( 文 法 系 姚 家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