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作者:江东华 时间:2017-12-27 责任编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 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外单位人员受邀到我院做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我院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组织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等。

第二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是我院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把握主导权,坚决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错误的政治观点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四条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由主办单位填写《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经负责单位审批,报党委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五条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

第六条各单位在互联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或利用校园网发布的相关信息等,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刊社要加强网上日常监管,对有错误观点的信息进行及时删除和封堵;主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审查程序,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七条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规定执行,由外事办、科研处审批,报党委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举办面向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由所在单位申请,科研处审批,报党委办公室审查备案。院团委及其下属院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由院团委负责审批,报党委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九条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本单位党组织需对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将报告内容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举办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的,由我院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单位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

第十一条校内各种宣传媒介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究会、讲座、论坛等宣传报道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牢牢把握舆论导向,确保宣传不走调、不走样。对于经过审批允许举办的此类活动,如需邀请校外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或我院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的,需经被采访对象所在党总支同意和批准,报党委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主办单位应同时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散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按照教育部党组教党〔2009〕2号文件的要求,学院党委应将相关事宜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相关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

2、我院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在报告、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经查实的;

3、本办法第十条中列举的活动中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经查实的;

4、未经所在党组织同意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5、学院其他类型的报告涉及第十三条内容不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请到党委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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