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达校字〔2017〕220号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重要问题议事程序, 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校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党政联系会议制度讨论的事项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进行研究决策后,分别部署落实。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校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学校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校长和党委书记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校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副校长主持。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校长和党委书记共同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通过的议题,需要董事会研究的,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不需要董事会研究的,分别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进行研究决定,按党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七条 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委高校工委、教育厅和其它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围绕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及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学校党政的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九条 讨论、决定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等大型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研究学校党群系统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处罚、人才引荐、培训进修等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学校向上级请示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校长、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与学校其他领导干部或相关同志提出,也可以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主任或党委办公室主任提前向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征集,或根据教职工和学生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由校长、党委书记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 做好会前准备。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准备,并由会议召集人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通报给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个班子成员。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及临时动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十六条 充分讨论议题。会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讨论重大问题,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
第十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党政联席会议在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后方可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做好会务工作。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未经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九条 实行校务公开。根据校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校师生公布。
第二十条 决议落实。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董事会批准通过的以学校行政或学校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分别由校长或党委书记签发,并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前、会后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三条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并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会议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校长、党委书记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近亲属时,本人须回避。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