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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修订)

2018-11-21  点击:[] 责任编辑:科研处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风建设,严格规范我院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并结合学院发展实际,修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办学思想、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大学理念和大学精神的重要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实施细则》专指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生,以及以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和其他兼职人员等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教师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各系(部)是学校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系(部)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依据有关要求,主要由科研处、教务处、学务处、人事处等设立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要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要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七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院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情况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时网上公示,接受院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系(部)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对这一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按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规范制度(修订)》执行。

(二)对教职工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职工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进行备案,提交学术委员会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四)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

(五)如实施正式调查,需组成临时调查小组,临时调查小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系(部)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六)临时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七)临时调查小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八)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结果须以简单多数通过,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相关管理办法,责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九)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通知10日内提出异议或申诉。

在学院做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属于《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规范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属于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申诫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三)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四)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提醒直至解聘的处分。

(五)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等处理建议。

(六)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七)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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