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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人:杨静  来源部门:  浏览人次:次     发布时间:2022年1月3日 责任编辑:杨静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暂缓报到手续(书面申请应附相关证明),学院上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暂缓报到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若本人或家庭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附相关证明),学院上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健康中心签署意见,学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本人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新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第一周为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间,学生必须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所修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学生注册前,应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手续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交有效证明,并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未完成报到注册者,所修课程无效,不具有参加相关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考核的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八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五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九条 本科学生四年(建筑学五年)内、专科学生三年内未修完规定的课程,可延长学习时间,但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本科学生不得超过七年(建筑学八年)、专科学生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者方为合格,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实践性教学环节采可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其它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关系为:90 分记优秀,8089 分记良好,7079 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 分记不及格。

课程成绩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占 60%、平时成绩占 40%计算。

平时成绩按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本科课程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一学期某课程缺课课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学期期初补考,补考合格,成绩以 60 分(及格)记载。公共选修课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重新选修该课程或另外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期初补考仍不及格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过多而下一年级不能承载者,需单独组班上课。

参加重修的学生需缴纳重修费。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须由学生持我校健康中心诊断证明,向体育学院提出申请,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和上课方式,并由体育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其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未参加正常考核且未办理缓考的学生,以缺考论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

()期末考试违纪、作弊者。

()无故缺考者。

本条款所规定不准补考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分别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参考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在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学生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退役证明,经核实批准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期末,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其有兴趣和专长的专业学习。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具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健康中心核查认定,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或特殊需要,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或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入。

(三)跨省转学的,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与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继 续有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且具有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经学校健康中心核实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因病或创业的,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在办理完手续后一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件、证明等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康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健康中心核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学生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 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学生复学时,按照其就读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七章 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完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未完成课程累计达到 16 学分(理工科专业未完成课程累计达 21 学分)的,应予降级。

第三十条 学生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接到降级通知后,应在三天内按规定程序办结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降级的当年,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完成课程累计达到 20 学分(理工科专业未完成课程累计达 25 学分)的,予以退学。

(三)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申请复学后,经复查不满足复学条件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达二周及以上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将退学决定书邮寄给学生。退学决定书自邮寄之日起一个月后未予退还的,视为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且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若再次考入我校,原来所修课程学分,经新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认定后继续有效。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毕业时未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的,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取消当年毕业资格。如果学生本人申请延期毕业的,作降级处理,未申请者,按结业处理。

毕业论文(设计)及格但答辩未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位。论文可随下一届重新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再次考入我校,原来所修课程学分,经新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认定后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凡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河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必修课程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级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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