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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章程

2015年12月21日 08:16   审核人: 责任编辑:发展规划处

序  言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建于1993年,前身是由豫籍台湾教育家王广亚博士为董事长的台北广兴文教基金会与郑州大学合作兴办的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2011年4月,被教育部批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定名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建校以来,学院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得到了持续、健康的发展。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河南省科教兴豫、人才强省战略,推动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进一步推进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条 学院性质为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院。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学院的名称、地址

第三条 学院名称

中文名称: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简 称:郑州升达学院、升达学院、升达。

英文名称:Shengda Trade Economics & Management College Of Zhengzhou。

学院域名:www.shengda.edu.cn。

第四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文昌路1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与定位

第五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以培养合格人才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基础扎实、知识宽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坚持“勤俭、朴实、自力、更生”的校训、“爱国爱校、宁静好学、礼让整洁”的精神和“伦理、创新、品质、绩效”的基本办学理念,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爱国爱校、奋发向上的精神操守,努力办成特色鲜明的民办高等院校。

第七条 学院立足郑州、服务河南、辐射全国,主动适应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把学院建成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学院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民办高校灵活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与国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教育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四章 办学规模、层次及形式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遵循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到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20000人左右,并根据省核定规模适时调整。

第九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兼顾专科层次教育。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学生修业期满,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本科生依法授予相应学位。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加强优势学科建设,学院以管理学科、人文学科、社会学科为主要学科。各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不断优化专业设置结构。

第六章 资产、经费来源、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以王广亚博士为董事长的台北广兴文教基金会,已将原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截至2010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共计3.7亿元,赠与王淑芳女士。王淑芳女士将其受赠的全部资产作为举办学院的出资。

第十二条 学院为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办学经费由学院自筹。办学积累所形成的所有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学院的办学积累;

(四)校办产业创收;

(五)社会捐助;

(六)银行贷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全部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接受的社会捐助,依照与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示的为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捐资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管理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及其代表、院长、学院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职工代表、其他人士5-9人组成。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人,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首届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起,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非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因辞职或因故无法续任时,其所遗董事名额,由董事会补选之。

第二十四条 每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产生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需经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下列重大事项,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攸关学院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量化考核,合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审议教学工作,确定学生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评审教师职称晋升;

(五)受理学院内部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院授予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位条例,包括学位标准等;

(二)审议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四)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部)、处(室)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系(部)、处(室)实行主任、处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维护校园安全稳定领导机构,实行值班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三十六条 学院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学院派出的督导专员的依法监督和指导。

督导专员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学院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院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委派机构报告学院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聘请顾问若干,备董事会、院长咨询或受委托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学院当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院长人选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中国公民担任。院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行使职权。院长任期4年,经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院长任职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如下: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学院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其他院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王淑芳女士。王淑芳女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为:

(一)参加学院董事会,推选首届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

(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董事会决议;

(二)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院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出资回报

第四十三条 举办者就其对学院的出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四条 举办者同意,学院终止时,将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无偿捐赠给河南省人民政府,但仅限于发展河南省教育事业使用。

第十一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党委行使监督职能,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发展新党员。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备专职的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五十四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五十六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员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师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六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工手册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每学期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高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院、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必须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五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院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七十二条 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十六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双圆形徽标,为图型创意原型。徽志色彩以红蓝色为主色调。内圆主体部分由一个上下左右贯通、好似镂空的“十字”组成;外环部分上方为繁体校名,下方是校名的英文简称“Sheng Da College”;双圆外围是双龙双凤图案。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带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蓝底白字。

校徽含义:顶天立地,继往开来,四育均衡,专业第一。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其中学院徽志、学院校名逐次排列在旗帜中央。

校旗规格:长与高之比为3:2,旗面尺寸分6种,分别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96厘米×64厘米、60厘米×40厘米。

第七十六条 校庆日为11月1日。

第十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七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通过学院终止决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发生,致使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有效。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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