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我院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质量第一、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发展。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重点在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学院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 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领导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总支副书记和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是直接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支部书记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衡量党建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志,纳入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组织员队伍,充分发挥组织员的重要作用。
(二)深入调查研究,强化督查指导。党委办公室要认真制定党员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师生员工的政治追求和思想状况,适时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要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
(三)严肃组织纪律,切实把好“关口”。要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把政治素质放在第一位,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三、 注重培养,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一)明确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培养教育措施,并把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及时记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进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在培养期内至少考察两次,并将考察情况记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如变动学习或工作单位,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资料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三)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除特殊情况外,对培养教育期限不到一年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四)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对成绩合格的,上报党委办公室,由学院党委统一颁发结业证书。未经集中培训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记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内容、方法参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执行。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切实做好团员推优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的助手作用,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优秀团员青年要求入党,原则上必须通过单位团组织推荐。党团组织要有针对性地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参加党内生活的教育,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接受教育、锻炼和考验。
四、 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发展程序,明确发展党员质量
(一)申请人入党,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者由党组织指定。
(二)发展对象经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同意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合格的,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召开支部大会,严格按照程序接收预备党员。程序包括:申请人汇报、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是否入党进行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四)坚持公开透明,扩大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坚持入党公示制,对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前,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和考察。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时,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单位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要坚持集体讨论制度,严把审批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凭关系、搞照顾等不良现象。
(五)支部决议必须慎重,规范填写。会议时间、出席人数、表决方式等要素,必须实事求是填写,不得遗漏。其中出席人数包括应出席人数、正常党员人数、预备党员人数、请假人数、赞同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等。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完整、准确地记入《入党志愿书》。
(六)在支部大会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七)党支部要把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八)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审批预备党员。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党委、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五、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一)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原则上由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二)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如有单位变动,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单位党组织。
(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然后,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召开支委会审查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之后,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上一级党组织在3个月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四)预备党员必须经过满1年的教育、考察,才能申请转正。审批时,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不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报学院党委批准。
(五)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相关资料归档。《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统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
六、严格纪律,强化监督,完善发展党员责任制度
(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党员发展程序、规范党员发展纪律、保证党员发展质量。坚持“六不发展”制度,即:即积极分子没经1年以上培养、考察不发展;入党动机不纯、觉悟不高、信念不坚定不发展;不懂和不掌握党的基本知识不发展;没经党校集中培训的不发展;没有政审和政审不清不发展;未经公示和纳入信息库管理的不发展。坚决杜绝违反程序或简化程序发展党员的现象,做到工作不走样、程序不变通、要求不降低,真正把那些政治觉悟高、党性观念强、综合素质好的积极分子发展到党内来。
(二)基层党组织书记、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等有关人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的有关要求,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
(三)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切实做到“七不准”:不准以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党员;不准个人指定发展对象;不准在毕业前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不准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准个人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说情送礼。
(四)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严肃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