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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9-01 责任编辑:张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五条 评审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务工作副校长、纪委副书记、财务处处长、学务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为组员。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行政秘书、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评审本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三)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参评年度内,学年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班级)位于前10%,评选年度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学年平均操行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学年学业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30%。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把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依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组织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奖励材料等,由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二)各学院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初审通过的学生材料,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确定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四)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专款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获奖证书。

(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事迹进行宣传,对获奖学生进行感恩、荣誉等教育。

(三)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评选年度内,学年学业总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班级)位于前25%,且评选年度考试中无不及格记录,学年平均操行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把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依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组织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评审工作小组组织班级学生对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现场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包括班级民主评议详情的《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相关信息审核表》报送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汇总《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相关信息审核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各级评审中,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获奖证书。

(二)各学院要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做到物质帮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对获奖学生进行诚信、感恩、自立、自强等教育。

(三)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人均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分三个等级,一级助学金为4300元,二级助学金为3300元,三级助学金为2300元。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分两个学期申报发放。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时间,由退役士兵学生自主申报。

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总额度,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等情况,把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依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组织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评审工作小组组织班级学生对符合国家助学金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现场公布,获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包括班级民主评议详情的《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班级国家助学金学生相关信息审核表》报送学院评审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汇总《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相关信息审核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确定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各级评审中,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专款后,按照上级要求将助学金资金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各学院要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做到物质帮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对获助学生进行诚信、感恩、自立、自强等教育。

(三)在学生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等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执行。

(四)在评审及受助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受助资格。

1.弄虚作假;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五)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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