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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9-01 责任编辑:张哲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开展,规范和加强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学费和住宿费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人指在学校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为保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务工作副校长、纪委副书记、财务处处长、学务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为组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主任一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办公室设在学务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经办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要求,建立借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到期、逾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开展诚信教育工作,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五)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我校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专升本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诚信承诺等内容。

   (二)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申请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的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家长单页复印件等材料。

   (四)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河南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学院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经办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为每一位借款学生开立了支付宝账户,该账户作为贷款发放和偿还唯一指定的账户。贷款发放时,通过支付宝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该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平台将其中的学费和住宿费划转至高校账户,剩余生活费部分可转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划拨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以下情况下可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一)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仍可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自行承担贷款利息

(一)对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自毕业或结业当年的7月1日起,需自行承担利息。

(二)对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自毕业或结业当年的9月1日起,需自行承担利息。

(三)借款学生因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且未还清全部借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需自行承担利息。

第二十条 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关于划拨风险补偿金通知要求,将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资助中心。

第八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贷款展期是指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按学制年限延长贷款期限,展期期间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仅适用于2014 年(含)前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受理,经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后生效。

(二)还款计划变更是指因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其它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期进行变更的行为。 对于2015年(含)之后签订的借款合同,变更申请成功后,不变更还款期限,只变更贴息截止日期。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受理,经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后生效。

(三)就学信息变更是指由于借款学生休学、升学、留级、跳级、 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行为。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完成,无需国家开发银行核准。

(四)因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错误需要变更的,由借款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其它材料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如借款学生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学校有权向借款学生及其家长追偿。

第九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完善、维护借款学生的个人档案(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书等资料)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的管理措施包括:1、联系制度。各学院指派专人与借款学生定期联系,了解学生的就业及经济状况,并对出现逾期的学生进行催收,登录国家贷款管理系统录入联系记录和催收记录;2、对重点借款学生进行家访。对借款违约、未能与学校及时联系、个人出现变故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毕业生进行入户家访;3、还款救济。借款学生发生死亡、重大疾病等影响偿还能力的情况进行救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分批次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学生每个月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业务系统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可通过支付宝还款和贷款专用POS机还款。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生还款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一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学生处理措施如下:

借款学生如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经办银行将对其逾期金额计收罚息;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 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对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资助中心、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与学校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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