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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管理办法
发布人:刘昊  来源部门:总务处  浏览人次: 次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dhd

用水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0日升总字3245号订)

(1998年2月18日升总字3039号修订)

(1998年3月11日升总字3078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本院水资源管理隶属总务处,各楼舍日常用水之管理由本楼管理员负责,其它场所的用水管理由该场所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条 本院师生员工均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使用水资源。

使用完毕(或发现漏水)应立即关闭水阀。

设施出现故障,漏水(或流水)应尽可能及时解决(如可立即关闭该管道总阀)并通知楼管员及时请修,发现问题不管者,发现一次处以五十元罚款外,学生报学务处按学生奖惩办法处理,教职工报主管部门按考核办法处理。

第三条 总务处水工负责上水下水、水井供水之管理,安全节约用水的检查,以及水管阀门、水龙头漏水的维修。

楼管员及其它场所管理人负责本管区的安全节约用水的管理,每天检查所管区的水管、水龙头及漏水情况,并及时按请修手续报总务处水工维修,管理员对本区用水设施漏水(或长流水)现象既不及时解决,又不及时报修者发现一次,处以五十元罚款外并报人事以提醒一次处理。

第四条 外单位用水及施工单位用水由相关单位或营建科出示证明,待总务处事务科核准,用水单位装水表后方可使用,(并每月五日向院会计室缴纳水费),施工单位水费由营缮科从施工经费中扣除,违反上述规定用水者,发现一次罚款二佰元整,并立即装水表。

第五条 总务处水工定期不定期检查各部门用水情况,对违章和浪费用水现象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每月由院办组织总务处、学务处有关人员参加全面检查一次,总务处事务科另外不定时抽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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