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2日升总字3020号订)
第一条、 请购(请修)
1、请购(请修)产品单项及多项金额在3000元以内由总务主管、会计主管批准;3000-10000元经总务主管、会计主管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批准;10000元以上的请购(请修)需写签呈按行政组织程序报院领导批准。
2、保管人员根据日常供需情形,请购整批财物时用请购明细表,由总务主管、会计主管批准即可。
第二条、 甲、乙类物品报废。单价在1000元以内可由总务、会计主管批准,1000元以上的依行政组织报批,由主管院领导核准。
第三条、 工程及大宗财物发包采购。单项产品或总值在3000元以内的工程及大宗财物由总务主管根据近期发包价格指定施工单位和销售单位,可不组织发包;3000-10000元者可由总务处组织发包决定施工单位及价格,中标结果不再写签呈,可直接签订并执行合同;10000元以上者可按招标程序及办法招标,并以签呈形式呈报,经签准后正式签订并执行合同。
第四条、 财物领用。如有领用标准、签呈、请购单的总务主管批准;无签呈、无请购单、无领用标准的,单价在1000元以上者经总务主管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客餐申请。按学院就餐标准申请用餐者由总务主管批准,超过学院标准的经总务主管审批后,由主管院领导核准。
第六条、 工程保修期满复验。总务主管根据复验人员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合格者可予批准。
第七条、 维修工程验收。单项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工程总务主管可根据验收人员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合格者予批准;3000元以上者,可呈报主管院领导裁示。
第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