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服租用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7日升总字3192号订准)
第一条 凡本院应届毕业生皆可租用之。
第二条 学士服之租用、管理、洗涤、添置、保管事宜,由总务处负责。
各毕业班以班为单位编造租用同学名册(空白名册由保管室提供),向总务处办理租用手续,手续如下:
(一)到出纳室交缴租金,领取收据。
(二)持缴款收据及全班租用学士服之名册向保管室领取。
(三)各班同学租用之学士服,如尺码不合身者,可自行相互调换使用。
第三条 租金:依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条 租领日期:毕业巡礼前两天。
第五条 缴回时间:租领后7日内交还,逾期未交还者,每套每逾期一日应缴规定数额的滞纳金。
第六条 缴回地点:本院保管室或指定地点。
第七条 遗失赔偿:依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 损坏赔偿:缴回之学士服,如发现有人为损坏或剪短者,按遗失价格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经院长核定后公布施行,修正时同。
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士服租用名册
系班
共租用大号套,中号套,小号套。
附注:
一、出租:
学生经手人签字:辅导员签字:保管室借出人签字:
日期: 日期:日期:
二、归还:
学生经手人签字:保管室验收人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