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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刘昊  来源部门:总务处  浏览人次: 次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dhd

空调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3月6日升总字3021号订)

(2006年10月13日升总字3332号修订)

(2007年6月6日升总字3120号修订)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院空调隶属总务处事务科管理。

第二条 公共场所空调(如大礼堂、国际会议厅、龙湖报告厅、外语楼多功能报告厅、音乐厅、图书馆)一般情况下 夏季气温超过30℃时开启制冷,特殊情况由事务科根据气温变化报告领导确定之。

第三条 办公场所空调开启时间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确定之。按国家规定,一般情况下,夏季气温超过30℃以上时可以开启制冷,空气调节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6℃。开启空调时,关闭不必要的通风设施。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全院师生应本着节约用电的原则使用空调,下班后做到人走关机。安装有集中供暖设备的场地,冬季禁用空调,如确需使用,由本人提出申请,总务处批准后,气温低于5℃时开始制暖,空气调节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有风扇的单位在室内30℃左右可先开风扇。

第四条 特殊机房空调(网络中心、图书馆中心机房、电话总机室、配电房)开启时间由相关设备管理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之。一般情况下,空气调节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6℃。

第五条 各单位办公及住室配备空调:院领导办公室及住室、一级主管、科级办公室配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空调,如特殊需要由本人申请,总务处批准后安装电表个人交费。

第六条 各部门使用人应按上述要求,加强管理。各楼管理员下班后进行核查并记录,事务科电工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报人事室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每年定期检查一次,发现不是自然损坏及违反上述各项要求行为者,均按本院考核办法以破坏公物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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