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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商业街承包店管理办法
发布人:刘昊  来源部门:总务处  浏览人次: 次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dhd

食堂、商业街承包店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1日升总字3352号订)

(1997年1月27日升总字304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商业街、小吃街承包店的经营秩序、卫生及费用收缴的管理,更好地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特订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院商业街、小吃街租赁承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书相关事项,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承包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业经营。

第四条 按照合同,凡在本院承包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一次向学院缴纳规定数额之保证金,若合同签订之日未交者,必须在限期内缴纳,否则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第五条 承包者必须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缴纳房租、水电费(每月五日交缴上月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逾期者依协议书之条款实施处罚。

第六条 承包者不准经营本行业以外的商品,严禁出售非法物品,违者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一切法律责任自负。

第七条 各承包店禁止贩卖烟酒,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饮食、食品行业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饮料等,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并出示公告。

第八条 承包单位必须做好室内外的卫生工作,与学院的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 以服务师生为原则,文明经商、礼貌待人、明码标价、货真价实,为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杜绝与学生发生争吵,如遇情况,应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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