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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新入职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1月18日 11:42  点击:[] 责任编辑:张舒畅

升达202187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关于印发《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新入职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岗位,提高教学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新入职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新入职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7月9日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新入职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岗位,提高教学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对象

新入职的未考取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的新聘教师除外)

二、培养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对于新聘任的未考取教师资格证的青年教师,我校将实施新入职教师培养制度。按照学校的要求和安排,第一年接受培训指导,观摩学习,同时担任较少的课程,注重自身授课水平的提高,转正后正常安排课时,享受转正后待遇。

3.按学校教师聘任办法执行,培养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新聘教师报到之日计算

(二)具体要求

1.每周要完成不少于4课时的听课任务,并按要求认真做好听课记录,每周上报院(部),院(部)定期召集实习教师专题研讨授课方法和技巧。

2.新入职教师要辅助指导老师做好学生课下指导及批改作业等工作,每周不少于2课时。课下辅导要记录起止时间、地点、班级、辅导内容等,每两周上报院(部)。院(部)负责抽查核实辅导情况。

3.每周授课基本课时为4-6课时,原则上不超课时。

4.新入职教师在完成教学、听课和辅导等工作的基础上,还须协助配合院(部)行政人员开展工作,完成院(部)安排的行政工作。

三、组织与保障

1.教师发展中心为新入职教师提供各类培养培训机会和教学沙龙等学习交流平台,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对新入职教师进行重点听课和教学规范和技能的指导。

2.各院(部)为每一位新入职教师指定一位指导老师并报人事处备案,指导老师为本院(部)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任教师,一般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若为讲师职称,须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指导老师主要帮助新入职教师提高教学技能、专业素质和教书育人能力,使其成为一名合格教师。

3.指导老师协助院(部)制定新入职教师业务培训计划,并负责各项培养任务的具体指导和监督落实。采取听课和辅导的方式,对新入职教师从对课程内容把握、课堂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讲课技巧等各个环节进行诊断与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使实习教师熟悉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体系和课堂教学规范,能够根据教学要求驾驭高校课堂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提高教学技能和教学水平。

四、管理与考核

1.所有已聘用的教师在工作期间需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学校要求的教学及助教工作,如有违反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2. 新入职教师培养期内基本课时参加评教,评教结果参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执行。

3. 新入职教师培养期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4.院(部)负责对新入职教师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的综合监督与考核。

1)院(部)组织对新入职教师进行考核,将考核意见填入《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新入职教师考核登记表》(见附表)后报人事处。

2)指导老师在指导期满后,提交新入职教师听课记录、培养工作总结报告以及指导新入职教师的相关记录材料。

3)新入职教师在培养期满后要提交听课记录、课下辅导记录、培训总结以及跟随指导老师学习的相关记录材料。

5.培养期满时,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终期考核。

新入职教师进行一次集中授课展示(提供讲稿、教案、总结),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进行打分、评价,教师发展中心综合新入职教师的评教结果及工作总结、院(部)考核意见、指导老师指导记录、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评价意见后,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后,学校颁发“主讲教师证”;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或未按时提交以上相关记录材料,或评教结果在后10%,或终期考核未通过者均视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则培养期延期一年,如延期一年仍未完成考核,则建议转岗,如无合适岗位,则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续聘。

五、相关待遇

1. 新入职教师待遇按其所聘任职称发放,考核奖、春节慰问金等均按此标准执行。

2. 新入职教师将档案转入后,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及失业保险,可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3. 学校提供住宿。

4.指导老师每周须完成对新入职教师听课2课时,指导老师基本授课课时量核减2课时。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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